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18-043 成文时间 2018-10-26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13:12
字号: 打印: 分享: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 号)和《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民〔2017〕236 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打造幸福养老生态圈,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加快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建设。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7〕66 号)要求,按照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街道级照料中心的,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养老服务工程包150万元补助。公建照料中心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的(公建民营),由政府无偿提供场所三年。

  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的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照料中心的(民办公助),以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经区、街会议研究,可确定为街道级照料中心。签定运营合同五年及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养老服务工程包150万元补助,按以下方式进行: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民办公助照料中心建设所涉及的工程类项目由所在街道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按审核结果给予补助;设备类按政府采购流程采购,上述工程类及设备类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拨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款项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此外,签定运营合同五年及以上的街道级民办公助照料中心,可由所在街道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根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的80%给予前三年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民办公助照料中心租赁的场地属本区政府公共资源,免收前三年场地租金。

  积极推进照料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情况,每年分别给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照料中心15万元、12万元、8万元的“以奖代补”运营补贴。

  照料中心按接收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补贴,其中由上级财政资金支出的补贴金额由区民政局协助申请。

  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照料中心项目均需签署街道(或业主单位)和运营方的合作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特别要明确运营方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约行为,涉及建设补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床位补贴等各类补助补贴的违约处罚措施。

  (二)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加快布点,鼓励部门、街道把最好的资源留给群众,鼓励小区物业设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结合门店设点。

  公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由所在街道无偿提供场所,采取购买服务、公益合作等方式开展为老服务。

  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经所在街道认定,并签定运营合同三年及以上的,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由所在街道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按审核结果给予建设补助,每个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新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每个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街道可结合实际逐年加大“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的购买力度,并将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下拨至相应社区居委会或并入“社区为老服务项目”由项目承接方统一运作。

  做好托底保障工作。继续依托街道为无偿及低偿服务对象购买家政和医疗服务。支持街道为无偿服务对象提供进食介助、移动介助、排泄介助、沐浴介助、康复训练、外出陪伴、心灵慰藉等上门身体介护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

  除无偿及低偿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自费购买服务的老人,也可向所在街道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服务申请。

  (四)加快推进适老化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参照老旧小区改造标准)、业主众筹、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楼道、老年人家庭卫生间、卧室等设施和部位的适老化改造,优先安排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的设施改造。

  (五)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全区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支持适合老年人的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智能化产品,继续开展智能居家宝服务项目,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救助服务。鼓励品牌餐饮机构、互联网团购外卖企业参与老人助餐服务,建立“集中配餐+就餐点+上门送餐”三级配送链,不断完善居家社区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助餐配餐服务功能。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在我市依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均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行业兴办具有本行业特色的养老机构。支持高端养老项目,特别是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美誉度的品牌项目落地。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的,应以非营利性质场所评估向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场所,并无偿提供附属设施,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贫困、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需求。 

  (二)落实资金扶持政策。执行《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民〔2017〕236 号)涉及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特定服务对象、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以及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财政补助标准。

  树立一批示范性、标杆性的养老机构。根据星级评定情况,每年分别给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养老机构15万元、12万元、8万元“以奖代补”运营补贴。

  三、大力推进医养结合深度发展

  (一)鼓励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协助按省、市规定申请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5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或承接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设立诊疗延伸点,实现老年人在养老和医疗机构之间便捷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探索向有相应医疗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开展送医上门、送药上门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优先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及组织、医务人员举办护理站,努力为辖内老人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就医或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为无偿服务对象购买护理站提供的服务。

  (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中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加强对养老从业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二)加大奖补激励。

  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招收引进各类职业院校就读有关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从就业时间算起),给予人才奖励补助每人4万元,分五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

  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养老院、护理院及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等)采取员工制形式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养老服务机构为上述护理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分别按上述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奖补。本区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养老服务机构为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按上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补。以上护理员奖补及专业技术人员奖补均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申请领取,奖补的80%金额应由养老服务机构发给护理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个人。奖补对象离职后(包括离职后再复职)不再领取奖补。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持证护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保障。

  五、加强监督管理检查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思明区民政局、思明区财政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名词解释

  2.申请补助需提交材料及流程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