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16〕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32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辖区、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思明区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染源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污水的单位。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厂。
5.移动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污染源
各类移动污染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进行入户调查。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污染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区域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污染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污染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普查组织
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安排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负责协调组织推进全区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应当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区环保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个阶段的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街道分工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辖区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科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思明交警大队:负责提供全区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拨付相关经费。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负责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思明环保分局:负责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相关普查制度和技术要求,组织普查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和第三方开展普查工作,汇总、审核,分析普查数据,组织普查现场监测、技术评估、总结和验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入海排污口调查普查工作。
区建设局:配合市建设局对辖区内所有市属、区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工程机械相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商务局: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分局:负责提供辖区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调查;负责入河、入海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街道负责区域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阶段企业基本信息筛查排查;配合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阶段相关工作。
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下发的普查技术文件相关内容有调整,由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四)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和信息化设备,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实经费,聘用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组织污染源监测,完成普查技术准备。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重点从近十年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和环境统计名单以及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质监一分局、科信局、市政园林局等污染源普查相关单位日常监管名单中进行梳理,将普查对象的深度和广度补充完善。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
参加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所有普查人员都经过培训上岗。
(六)宣传动员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要培训才能上岗,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包括:普查机构办公场所租用、办公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保障;数据采集、处理等设备购置;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委托现场监测;交通工具租用;普查人员选聘、通讯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的编制;普查资料、报告和宣传材料等印制、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安排、拨付相关经费。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