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17-014 成文时间 2017-03-07
发布机构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4 10:28
字号: 打印: 分享: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20号)等文件精神,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普惠和特惠相结合为原则,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扶持、重度视力听力残疾等特定群体出行陪护、大龄自闭症康复和庇护照料、盲人按摩业场所租金补助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未持证但经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患儿情况确诊; 

  2.具有本区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也具有本区户籍; 

  3.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脑瘫、小儿麻痹症儿童,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和7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障、自闭症儿童。上述儿童以下简称“四残儿童”。 

  4.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四残儿童”。 

  (二)补助标准 

  1.符合补助条件的听障儿童、智障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100元; 

  2.符合补助条件的自闭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 

  3.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儿童、小儿麻痹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4.多重残疾儿童每人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按最高标准的补助类别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5.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的“四残儿童”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所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在扣除市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基础上,余额给予全额补助; 

  6.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四残儿童”,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7.“四残儿童”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所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在市级补助标准之内的,由市级予以补助。个人承担部分超出市级补助标准的,在扣除市级补助之后,由区级予以据实补助,但区级补助金额不超过区级补助标准。 

  (三)补助方式 

  1.“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实行个人先交费、再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的方式。补助款根据市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发放时间,由区残联下拨各街道,由各街道办事处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 

  2.康复补助仅用于康复机构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用及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 

  3.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的居家康复护理“四残儿童”,享受本项补助后,不能再同时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 

  4.享受康复补助的“四残儿童”必须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具有资质的本市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的,须提前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地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资质证明,由市残联审核批准,方能享受康复补助。 

  5.申请本市市级“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原件送交市残联审核存档,同时申请区级补助的,区残联在审核发票原件后留存发票复印件,作为区级补助凭据。 

  (四)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1.“四残儿童”监护人应当在每年4月和10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康复档案及病历资料; 

  (5)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提供区民政局开具的证明; 

  (6)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4月份提供上年第四季度至本年第一季度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0月份提供本年第二、三季度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在外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提供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8)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四残儿童”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提交上述(1)、(2)、(5)项规定的材料。 

  2.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四残儿童”家庭成员情况、残疾情况、康复训练或居家护理情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问责制。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汇总,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统计工作并编制汇总表,将汇总表(盖章)和申请人材料送交区残联。 

  4.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送交的申请材料全面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退回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重新拟制汇总统计表上报区残联。 

  5.当年4月份已提出申请并获批享受救助的,在10月份再申请时仅需提供《思明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申请表》。 

  (五)补助资金来源 

  “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残联预算支出。 

  二、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单户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 

  (二)补助内容 

  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金主要用于一户多残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以及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本生活消费方面。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残联年度预算经费支出。 

  (三)补助标准 

  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500元。 

  (四)申请流程及补助方式 

  1.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申请生活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思明区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残疾人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5)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6)补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2.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人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天,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状况和家庭残疾人口情况的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街道残联审核。 

  3.各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低保和低收入状况和家庭残疾人口情况进行复核,在收到报送材料后2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并报区残联备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单位或者个人对申请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残联或区残联反映。受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活补助金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由街道年初预算上报区残联下拨,当年第四季度报汇总表到区残联核算,并下拨余额。 

  6.申请对象在享受生活补助待遇期间,若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或享受本生活补助条件消失的,应当及时通过居委会告知街道残联,街道残联和区残联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五)有关要求 

  1.区残联是本区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街道残联负责本街道内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调查、审批、统计汇总、管理。 

  2.各级残联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或享受本生活补助条件消失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3.区残联、街道残联应当对申请对象的低保状况和家庭内残疾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工作档案。 

  4.区残联、街道残联应当建立对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社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为重度视力听力残疾等特定群体购买出行陪护服务 

  (一)服务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一、二级(盲)、听力一、二级、“一户多残”家庭中依老养残和60岁以上的双残老人家庭。(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二)服务项目  

  1.就医陪护 

  帮助服务对象预约挂号、陪护到医院,为其代写病历卡、排队取号、各类检查的陪护、与医生的沟通、排队取药、取送化验结果、协助办理入院手续等。 

  2.维权陪护 

  帮助服务对象向有关主管机构反映情况、沟通协调,为服务对象联系法律援助,反映诉求。 

  3.出行陪护: 

  (1)陪护服务对象购买生活必需品; 

  (2)陪护服务对象办理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等; 

  (3)为服务对象参与自身技能培训和相关考试、心理咨询、就业招聘活动、公益机构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等提供出行引导、信息交流、表单填写等服务。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四)服务方式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服务。 

  (五)服务流程及补助方式 

  1.服务流程 

  (1)自愿纳入服务的服务对象向社区居委会报名。区、街、居三级残联统计汇总服务对象名册,区残联与服务机构对接; 

  (2)服务对象首次服务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预约,社区与服务机构对接并把服务对象需求传达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联系确定服务内容及时间。非首次服务由服务对象直接向服务机构申请。 

  (3)服务项目完成后,服务对象与服务机构签字确认。 

  2.补助方式: 

  (1)根据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据实补助,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服务对象自理。 

  (2)区残联按季度与服务机构据实结算。 

  (3)服务对象按每季度600元标准,季度内可跨月累计使用,跨季度不予累计。 

  (六)有关要求 

  1.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开展服务对象需求调查,摸清服务对象和服务需求,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同时,通过抽查、随访、电话了解、查看报表等方式,做好服务状况的监督、了解,及时把服务对象的意见反馈给服务机构。 

  2.区残联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有关规定,做好服务机构的选定和监督、评估,确保为残疾人提供质优的服务。 

  3.服务机构必须是由市、区民政批准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 

  四、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取得厦门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市残联核发的《厦门经济特区盲人保健按摩个人从业资格证》,从事盲人按摩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二)补助标准 

  1.对补助对象所经营的场所租金予以补助。 

  2.按补助对象所经营按摩机构雇用盲人按摩师(含补助对象本人)人数计算补助金额。1名按摩师每月补助600元,2名按摩师每月补助800元,3名以上(含)按摩师每月补助1000元。 

  (三)适用原则 

  1.补助对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经营一个以上按摩行业场所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每年向思明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年检; 

  3.按摩场所租金补助为长期性扶持,经营满一年后向思明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一季度一补。 

  (四)申请和审批 

  1.办理时间和程序 

  (1)办理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思明区视力残疾人从事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申请表》,由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地进行场地核查,核查符合条件后报区残联审批,由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将资金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2.所需材料 

  (1)《思明区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申请表》; 

  (2)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3)《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厦门经济特区盲人保健按摩医疗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雇用的盲人按摩师须提供工资发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金来源 

  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由区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做好年度预算。 

  五、大龄自闭症残疾人及其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机构补助 

  (一)补助对象 

  1.思明区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有残疾鉴定资质的医院出具的残情诊断证明,并且在本市有资质的公、民办机构康复训练和庇护性照料,15岁及以上的自闭症残疾人(以下简称大龄自闭症残疾人)。 

  2.本市有资质的公、民办康复训练机构和庇护照料机构(如养老院)。 

  (二)补助标准 

  1.低保和低收入自闭症残疾人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自闭症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 

  2.本市有资质的公、民办康复训练机构和庇护照料机构每接收一名大龄自闭症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大龄自闭症残疾人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和庇护照料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和照料的,所发生的费用按月份核定。当月费用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发生的实际承担额进行补助;当月个人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4.机构补助按大龄自闭症残疾人实际入住时间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标准补助,不超过半个月的不予补助。 

  (三)补助方式 

  1.大龄自闭症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补助实行个人先交费、再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的方式。每年4月和10月分两次申请,补助款由区残联下拨各街道,由各街道办事处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 

  2.机构补助采用据实转账方式,每年4月和10月分两次申请,由区残联直接核算补助。 

  3.补助仅用于康复训练和庇护照料机构针对大龄自闭症残疾人需求提供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等非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费用。 

  4.大龄自闭症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的机构,必须是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本市康复机构。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提前向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地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资质证明,由区残联审核批准,方能享受康复补助。 

  5.大龄自闭症残疾人接受庇护照料的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本市养老或庇护照料机构。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庇护照料机构接受庇护照料的,不能享受补助。  

  (四)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1.大龄自闭症残疾人的监护人应当在每年4月和10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大龄自闭症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大龄自闭症残疾人的户口簿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大龄自闭症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市有残疾鉴定资质的医院出具的残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提供区民政局开具的证明; 

  (4)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大龄自闭症残疾人,还需提供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康复档案及病历资料; 

  (5)康复或庇护照料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4月份提供上年第四季度至本年第一季度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0月份提供本年第二、三季度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大龄自闭症残疾人家庭成员情况、残疾情况、康复训练或庇护照料情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问责制。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汇总,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统计工作并编制汇总表,将汇总表(盖章)和申请人材料送交区残联。 

  4.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送交的申请材料全面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则退回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大龄自闭症残疾人监护人,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重新拟制汇总统计表上报区残联。 

  5.当年4月份已提出申请并获批享受救助的,在10月份再申请时仅需提供《思明区大龄自闭症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补助申请表》。 

  (五)补助资金来源 

  大龄自闭症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补助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残联预算支出。 

  六、监督与责任 

  (一)申请人和服务对象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证件材料并接受有关调查。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不予补助。对经调查核实后,补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补助金的,由区残联及街道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审批、审核业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由有权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核、审批的; 

  2.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补助待遇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助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各审批部门、各审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七、本意见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从实施之日起,先前颁发的涉及本意见各项扶残助残政策的文件即行废止。本意见未规定的则执行国家、省、市的扶残政策。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