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22-01-13 11:09:00 字号:

  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及授权,结合本街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编制而成。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iming.gov.cn)查阅。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莲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8楼803室,邮编:361009;电话:0592-5966836,传真:0592-5966091) 。

  一、总体情况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莲前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规定,现将我街道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依规定主动公开。按照《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编制公布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各渠道主动公开,通过思明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莲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微信公众号“东望莲前”,全面进行政务信息公开,2021年,“东望莲前”共发布图文信息260篇,涵盖党史学习教育、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就业创业、社会经济等群众关心的内容。二是及时更新变更内容,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和工作中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是建立信息查阅场所,街道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立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1楼(便民服务中心)。

  (二)依申请规范公开。一是明确受理机构,莲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明确的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相关信息申请公开手续。二是严格保密审查,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制定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遵守了“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依法对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2021年度,莲前街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件数为12条,其中10条按时给予回复处理,剩余2条为2021年12月下旬收到,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三)严格政府信息管理。明确了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过程中每个人员的具体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保密制度规定,确认信息中没有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没有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没有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严格按规定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管理,明确专人对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加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后台密码管理,及时完善和充实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微信公众号的内容。

  (五)强化监督保障

  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上级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布协调等制度,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条例》和各项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系统梳理各类政府信息,明确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加强培训,加大投入。街道积极动员和安排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明确了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2

  0

  0

  0

  0

  0

  1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

  0

  0

  0

  0

  0

  3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1

  (三)不予

  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

  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5

  0

  0

  0

  0

  0

  5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

  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2

 

 

 

 

 

  2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

 

 

 

  1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教育培训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对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等等,均有待今后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行政复议简要情况及分析说明:

  案号:厦思政行复〔2021〕59号

  (一)申请信息公开及答复过程: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林永发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泥窟、石村片区旧村改造项目”中,针对“座落为思明区泥窟社第一村民小组的蘑菇房(征迁图房屋编号D30、D33号)”及“泥窟社西片区32号(征迁图房屋编号E91)”的两处房屋,签订的相关《泥窟、石村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因“座落为思明区泥窟社第一村民小组的蘑菇房(征迁图房屋编号D30、D33号)”及“泥窟社西片区32号(征迁图房屋编号E91)”的两处房屋的《泥窟、石村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涉及第三人隐私,故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1年9月26日,分别向前述两处房屋的业主: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林玉仁,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询问两名业主是否可公开其签订的上述协议。同时,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也于2021年9月27日向林永发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已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在答复期限内。

  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前述告知书,并于当日作出回复,以“涉及多数村民的利益,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座落为思明区泥窟社第一村民小组的蘑菇房(征迁图房屋编号D30、D33号)涉及的《泥窟、石村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林玉仁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前述告知书,并于当日作出回复,以“涉及家族隐私,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泥窟社西片区32号(征迁图房屋编号E91)房屋涉及的《泥窟、石村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据此,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1年10月20日向林永发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座落为思明区泥窟社第一村民小组的蘑菇房(征迁图房屋编号D30、D33号)及泥窟社西片区32号(征迁图房屋编号E91)的两处房屋,签订的相关《泥窟、石村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复议过程: 申请人林永发对被申请人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以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10月28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办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首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涉及的内容为“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林玉仁”两主体的补偿金额、方式、支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条款及相关个人信息等,公开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其次,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形;最后,通过合法程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并列明了理由。故最终未公开该信息程序合法、法律依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本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维持。

  2、行政诉讼简要情况及分析说明:

  案号:(2021)闽02行终167号,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 (下称莲前街道办)、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下称思明区政府)因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下称公益公交公司)诉其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及行政复议一案, 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 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数据于2020年第4季度纳统,2020年第4季度已经对本案件一审进行简要情况及分析说明)。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公益公交公司申请公开“思明区莲前街道与相关当事人签署的关于吕岭路与五石路交叉路口东侧地块上的地面构筑物拆除的协议[协议名称为《思明区环境整治提升涉及无合法批建手续建(构)筑物拆”除协议》及附件”以及“思明区莲前街道与相关当事人签署的关于吕岭路与五石路交叉路口东侧地块上的地面构筑物拆除的协议确定的补助金到位信息”,从内容上看系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莲前街道办、 思明区政府主张这些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且第三人何宿志不同意公开以上信息。 本院认为,在涉及第三方隐私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公益公交公司申请的政府信息尽管一定程度上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市政建设、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财政资金,为了保证公开和公平,这类个人隐私应进行一定的让渡。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综上,莲前街道办、 思明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 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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