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现实施主体 |
1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3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服务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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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5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6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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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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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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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10 |
对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款: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区住房和建设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1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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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1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 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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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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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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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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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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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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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19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 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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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特定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报装置的;(二)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 |
各街道办 事处 |
21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
22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冠以教派名称,使用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名称; (二)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 (三)宗教教职人员兼任主要教职,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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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各街道办 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