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12-19-00-2009-003 成文时间 2009-02-26
发布机构 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高龄补贴的通知
内容概述: 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高龄补贴的通知
有效性:
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高龄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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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计生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根据区政府[2008]36号常务会议纪要,同意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高龄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即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条件,且年龄满70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补贴,对年龄满80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高龄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时,由区人口计生局进行条件认定,确认补贴对象。

  2008年已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当时申请材料直接进行条件认定。

  二、资金渠道及发放方法

  1、高龄补贴经费列入每年区财政预算。

  2、区人口计生局对各街道每年上报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对象进行把关,确定其中符合高龄补贴条件的对象。

  3、区人口计生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全年补贴金下拨至补贴对象所在街道,由街道连同特殊扶助金一并发给补贴对象。

  4、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高龄补贴对象家庭收入时,补贴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低保”待遇和其他应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1、各级计生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给予高龄补贴的重要意义,发挥计生网络人多面广的优势,进行广泛宣传,使我区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2、各街道计生办、社区居委会要认真调查摸底,做到不漏户、不漏人,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年新增对象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补贴金。

  3、补贴对象个人情况发生改变(如独生子女治愈、收养、户籍迁移、死亡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时,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以便及时停发补贴金。

  4、不得将补贴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思明区人口计生局         思明区财政局

  2009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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