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持续巩固思明区文旅产业优势,聚焦关键领域与薄弱环节,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因原政策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发挥政策撬动作用,持续完善产业链,优化产业生态,强企业粘性与区域竞争力,结合当前行业发展新趋势与我区实际,决定重新修订《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制定过程中我局充分走访调研了文旅重点企业、行业协会,与文旅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深入探讨,多方征求了相关部门、各街道的意见,并参考了全国各地市相关扶持政策部分内容,充分吸收意见和建议后,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主要目标
力求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思明区文旅产业发展优势,积极引进优质增量,支持企业拓展业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带领企业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进一步促进我区文旅行业恢复活力,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主要内容
《意见》第一部分鼓励文旅企业新增纳统,对新增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住宿业企业符合纳入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促进企业应统尽统,进一步提高企业纳统积极性。
《意见》第二部分促进文旅企业做大做强,对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企业,根据其当年综合发展质效相比上一年综合发展质效增长情况,按其增量的1.5%给予奖励,促进企业“跳起摸高”,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意见》第三部分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对开展邮轮、包机、研学业务的旅行社企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0元/人奖励,单家企业每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从而促进企业拓展业务,吸引更多高质量客群到思明观光旅游,提高酒店入住率。
《意见》第四部分促进繁荣文化市场,新增大型营业性演出、500座以上剧院营业性演出、演出交通接驳服务、盘活文化演艺空间、举办文化活动等多个方面举措鼓励企业引进并举办多元文化活动,按不同类型给予补贴,进一步丰富市民游客的文化生活选择、推动演艺经济发展、打造城市文旅消费新的增长点。
《意见》第五部分强化文旅宣传营销,对旅游企业主动“走出去”,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的,按实际营销支出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意见》第六部分支持旅游平台经济发展,对旅游企业转型升级自主运营数字化平台的,按年度平台投入费用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
《意见》第七部分支持开展对口协作地区活动,对旅行社通过组团为对口协作地区输送客源,按淡旺季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文旅企业主动赴闽宁镇开展各类文旅活动的,按实际投入比例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五、注意事项
(一)涉及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一)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二))第四条鼓励举办文化活动支出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物料制作费等投入;第五条实际营销支出指场租、搭建、策划、大交通等费用;第六条平台投入费用指建设改造、软件购置及开发、网络通讯费用及服务器托管、维护费用、技术人才引进等投入。
七、示例
某旅行社企业2025年1-11月完成企业营业收入2600万元、企业利润200万元、工资薪酬300万元,则2025年综合发展质效=2600×90%+200×5%+300×5%=2340+10+15=2365万元,该企业2024年1-11月完成企业营业收入2250万元、企业利润150万元、工资薪酬150万元,则2024年综合发展质效=2250×90%+150×5%+150×5%=2025+7.5+7.5=2040万元,综合发展质效同比增量为2365-2040=325万元,该企业综合发展质效奖励金额为4.875万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产业科
联系电话:0592-266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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