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8-02-00-2025-005 成文时间 2025-01-24
发布机构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有效性: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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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思明区文旅产业发展优势,我区着力聚焦发展关键领域和缺失环节,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因原政策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发挥政策撬动作用,持续完善产业链,优化产业生态,保持文旅企业的粘性与稳定性,确保市场竞争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和行业发展新形势,决定重新修订《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制定过程中我局充分走访调研了文旅重点企业、行业协会,与文旅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深入探讨,多方征求了相关部门、各街道的意见,并参考了全国各地市相关扶持政策部分内容,充分吸收意见和建议后,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主要目标

  力求进一步巩固和发挥思明区文旅产业发展优势,积极引进优质增量,支持企业拓展业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带领企业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进一步促进我区文旅行业恢复活力,推动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本意见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主要内容

  《意见》聚焦文旅行业发展新趋势,从鼓励文旅企业新增纳统、促进文旅企业做大做强、拓展旅行社业务、促进繁荣文化市场、强化文旅宣传营销、支持旅游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开展对口协作地区活动提出7条扶持措施,助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鼓励文旅企业新增纳统:旨在促进企业应统尽统,进一步提高企业纳统积极性。对新纳入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住宿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条促进文旅企业做大做强:旨在促进企业“跳起摸高”,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综合发展质效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企业,按综合发展质效增量的1.5%给予奖励。

  第三条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旨在促进企业拓展业务,吸引更多高质量客群到思明观光旅游,提高酒店入住率。鼓励旅行社开展邮轮、包机、研学业务,对邮轮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超2000人次的,给予100元/人奖励;组织包机(含包机切位)入厦旅游,每架次人数在80人(含)以上,给予100元/人奖励;来厦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800人(含)以上或年度接待从台湾来厦研学旅行的台胞累计达1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单家企业每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促进繁荣文化市场:

  (一)支持开展演艺活动:旨在鼓励企业引进举办演唱会等大中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进一步丰富市民游客的文化生活选择、推动演艺经济发展、打造城市文旅消费新的增长点。对单场售票规模3000人(含)以上的演出,给予30万以上奖励;对在500座以上剧院举办的活动,达到本场可售票总额60%的演出,单场奖励1万元及以上奖励;鼓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方在演出当日免费提供交通接驳服务,按照年度交通租赁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盘活演艺空间:旨在鼓励企业依托多元化的演艺空间,开展各类文旅融合演艺项目,培育多元演艺生态,拓展文旅消费新场景,释放文化消费潜力,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城市的文化氛围、文化活力和吸引力。座位数/容纳人数500座/人以下,年演出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座位数/容纳人数500座/人以上,年演出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贴。

  (三)鼓励举办文化活动:旨在鼓励企业在思明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活动,吸引大量高质量客源,强化宣传曝光,带动流量增长,在促进文化产业的多元化发展的同时带动住宿、旅游、餐饮等多产业发展,提升我区文旅品牌吸引力和影响力,带动文旅消费增长。鼓励企业引进或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吸引参加人员达到10000人次(含)以上的,按其活动支出的6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强化文旅宣传营销:旨在顺应旅游市场新形势,鼓励企业主动“走出去”,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大力发展境外游业务。对自主外出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省外实际营销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自主赴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开展外出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境外实际营销支出的6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60万元。

  第六条支持旅游平台经济发展:旨在持续鼓励文旅企业加大在平台经济方面的研发投入,推动企业从传统业务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提高自主运营文旅平台吸引力,做大业务和营收,增强市场竞争力。对旅游企业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支持开展对口协作地区活动:

  (一)客源输送奖励:旨在加强与山海协作地区的文旅交流,通过组团为对口协作地区输送客源,带动当地文旅消费增长。对当年组团800人次(含)以上赴龙岩武平县等对口协作地区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每人给予80元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组团200人次(含)以上赴宁夏闽宁镇等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旺季每人给予500元的奖励,淡季每人给予30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活动举办补贴:旨在鼓励企业主动赴闽宁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通过活动带动输送客源,提高对方旅游品牌吸引力。对自主赴思明区对口协作地区开展文旅活动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五、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三)第四条(三)活动支出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物料制作费等投入;第五条实际营销支出指场租、搭建、策划、大交通等费用;第六条平台投入费用指建设改造、软件购置及开发、网络通讯费用及服务器托管、维护费用、技术人才引进等投入。

  (四)本意见第五条与第七条(二)不可同时享受,第四条(一)(二)(三)不可同时享受。

  (五)本意见第四条(三)、第五条、第七条(二)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活动不予补贴。

  (六)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92-266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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