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8-02-00-2025-002 成文时间 2025-01-14
发布机构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4 09:30
字号: 打印: 分享: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加快建设“文化中心、艺术之城、音乐之岛”,发挥和巩固思明区影视产业优势,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产业发展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影视产业政策。助力更多影视精品“思明造”、更多优质影视企业“以思明为家”再上一层楼,原有政策已于2024年11月10日到期。为持续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促进人才集聚,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保持文化影视企业的粘性与稳定性,确保市场竞争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决定重新修订《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持续优化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促进人才集聚,推动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思明区全面推进文体旅高质量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本《意见》。

  二、主要目标

  结合我区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助力更多影视精品“思明造”、更多优质影视企业“以思明为家”再上一层楼,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思明区影视产业优势,持续完善产业链,优化产业生态,促进人才聚集,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本意见适用的影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地从事影视拍摄、数字制作、创作与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服务、演员经纪、培训、基础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本意见所称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服务平台、影视拍摄基地、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是指经厦门市委宣传部、思明区委宣传部、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影视产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服务平台、影视拍摄基地、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4年11月10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思明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支持影视产业集群发展、影视科技企业发展、影视作品创作、影视活动繁荣发展、支持短剧发展、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文化影视产业集群发展,主要延续原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包含: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园区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每月每平方米可获得30元租金补贴,新引进规模以上影视企业按其综合发展质效的1.5%给予园区同额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影视企业实体落地,按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影视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支持拍摄基地建设,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对影视基地运营企业,按实际发票租金金额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

  (二)支持影视科技企业发展,鼓励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影视后期制作,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影视作品的创作,包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影视作品创作,播映后按其参与项目服务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影视作品融入思明元素,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的10%-20%给予奖励;鼓励影视企业开展音乐创作,最高按版权使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影视剧组在思明区拍摄,根据其在区内发生的住宿费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影视活动繁荣发展,鼓励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活动,按其活动投入的60%给予补贴,单项会议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项展览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开展电影首映礼和路演活动,对引进首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对举办路演活动的院线企业,每场活动给予补贴1万元;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在展会中体现“思明元素”的给予展位费20%-30%的补贴。

  (五)支持网络微短剧发展,这是影视产业新赛道,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扶持政策。包含:支持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基地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微短剧制作播映,按作品年度收益金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项目,对优秀作品的给予每部5—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在思明区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基金,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投贷联动扶持、实缴基金规模奖励。

  五、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中“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与“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

  (三)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四)本意见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单位。

  (五)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92-5818622)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相关链接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