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加快建设“文化中心、艺术之城、音乐之岛”,发挥和巩固思明区影视产业优势,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产业发展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影视产业政策。助力更多影视精品“思明造”、更多优质影视企业“以思明为家”再上一层楼,原有政策已于2024年11月10日到期。为持续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促进人才集聚,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保持文化影视企业的粘性与稳定性,确保市场竞争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决定重新修订《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持续优化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促进人才集聚,推动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思明区全面推进文体旅高质量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我局修订了本《意见》。
二、主要目标
结合我区影视产业发展现状,助力更多影视精品“思明造”、更多优质影视企业“以思明为家”再上一层楼,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思明区影视产业优势,持续完善产业链,优化产业生态,促进人才聚集,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本意见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相关企业。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4年11月10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思明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支持影视产业集群发展、影视科技企业发展、影视作品创作、影视活动繁荣发展、支持短剧发展、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意见》第一部分支持 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政策侧重于对产业物理空间和运营生态的双重激励。一方面,对新建或升级改造影视产业园区、拍摄基地等给予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补贴,单个园区不超500万元,降低投资初始压力。另一方面,对运营的园区、平台和落地企业,提供租金补贴,并对成功引进优质企业的园区给予奖励,形成“建得好有补助、运营优有补贴、招引强有奖励”的联动支持体系,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补贴,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按其综合发展质效的1.5%给予奖励,每年不超50万元;支持影视企业实体落地、影视服务平台和影视拍摄基地建设,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
《意见》第二部分支持影视科技企业发展,为鼓励产业技术升级和内容产出,政策对建设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按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同时,对后期制作业务收入、参与重大影视项目、创作体现思明元素的作品、进行剧本交易和影视音乐开发等均设置相应奖励,旨在提升影视制作的技术水准和内容的本土化、精品化程度,按项目收入的2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意见》第三部分支持影视作品的创作,包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影视作品创作,播映后按其参与项目服务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鼓励影视作品融入思明元素,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的10%-20%给予奖励;鼓励影视企业开展音乐创作,最高按版权使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鼓励影视剧组在思明区拍摄,根据其在区内发生的住宿费给予匹配的一次性补贴。
《意见》第四部分对在思明区举办或引进的高质量影视展会、首映礼、路演等活动,均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活动,按其活动投入的60%给予补贴,单项会议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100万元、单项展览类活动补贴最高200万元;开展电影首映礼和路演活动,对引进首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对举办路演活动的院线企业,每场活动给予1万元补贴;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在展会中体现“思明元素”的给予展位费20%-30%的补贴。
《意见》第五部分针对快速发展的网络微短剧新赛道新市场,出台支持微短剧拍摄基地建设和作品制作播映,对优质作品给予奖励。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基地最高200万元;鼓励微短剧制作播映,按作品年度收益金额的2%进行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项目给予符合要求的每部5—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意见》第六部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在思明区设立专注于影视文化领域的产业基金,政府予以引导扶持,拓宽影视企业的融资渠道。
五、注意事项
(一)涉及本意见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中“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与“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综合发展质效是指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七、示例
某企业投资打造了一个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其用于升级改造摄影棚、购置公共设备、搭建等,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总投资额为 1800万元。根据《意见》相关条款,此类建设投资可按比例申请一次性补贴。按条款要求计算,该企业可申请1800万元×20%=360万元补贴。
某影视企业,举办一场经主管部门批准、参与人数达150人以上的影视活动,企业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活动后提交相关材料,经流程审核的场地、设备、宣传等不含税总投入为130万元,按60%的补贴比例计算可获78万元补贴。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产业科
联系电话:0592-58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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