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思明区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产业发展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本意见。《意见》制定过程中走访征询辖区影视企业代表、专业学者及相关部门的建议,多方征求了各街道、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意见和建议,形成本稿。
二、申报条件及流程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所扶持的影视企业,是指在思明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拍摄、数字制作、创作与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服务、演员经纪、培训、基础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本意见所称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服务平台、影视拍摄基地、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是指经厦门市委宣传部、思明区委宣传部、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影视产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服务平台、影视拍摄基地、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
(一)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
对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区的厂房、仓库、商场、写字楼等设施,建设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经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建设、改造费用不含税)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园区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
2.申报条件:
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影视产业园区。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证明
③园区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园区建设实际投入费用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
⑤园区情况介绍材料
⑥园区建设完工审计报告
(二)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
对服务企业超过10家,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年综合发展质效超过5000万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3家的园区,园区公共服务空间每月每平方米可获得30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度新引进规模以上影视企业按其综合发展质效(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的1.5%给予园区同额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文化影视园区运营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影视产业园区;
②上一年度园区入驻的影视企业10家(含)以上,规模以上影视企业不少于3家(含)以上,且单家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3人(含)以上;
③园区上一年度(核算1-11月份)综合发展质效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
④园区新引进规模以上影视企业,是指上一年度在思明区新成立且达到规模以上的影视企业。
3.申报要求: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从企业统计报表中获取进行计算,核算1-11月份数据。其中:企业营业收入为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企业利润为报表中的“营业利润”;工资薪酬为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4.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5.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6.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证明
③园区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园区运营空间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等
⑤园区入驻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营收统计报表、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等
⑥园区运营情况介绍材料
⑦园区运营情况审计报告
⑧上一年度园区新引进规模以上影视企业的11月统计月报
(三)支持影视企业实体落地
对影视企业在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按实际发票租金金额(不含税)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单家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场地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改变用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在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①在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开展影视制作经营活动的;
②从业影视相关专业人员达3人以上的;
③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区认定的影视企业。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共同组织现场核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和规划、运营情况、影视作品制作情况等)
④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等
⑤办公场所面积证明材料
⑥从业影视相关专业人员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资格证书等)
(四)支持影视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配套包括但不限于器材租赁、服装、化妆、道具、外联制片等服务的影视服务平台,年度服务5个及以上在思明区拍摄的剧组的,给予平台运营企业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服务平台运营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服务平台;
②年度服务5个及以上在思明区拍摄的剧组;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影视服务平台认定证明
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等
⑤平台配套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⑥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⑦影视服务平台运营情况及服务剧组报告(含服务情况、图片等材料)
⑧审计报告
(五)支持拍摄基地建设
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区域范围内的厂房等存量空间资源改建拍摄基地或后期制作基地的,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建设、改造费用不含税)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影视基地运营企业可按实际发票租金金额(不含税)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单家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拍摄基地运营企业。
2.申报条件:
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影视拍摄基地认定证明
③基地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基地建设实际投入费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
⑤基地运营企业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回单等
⑥影视拍摄基地情况介绍材料
⑦基地面积证明材料
⑧影视拍摄基地建设投入、运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鼓励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在思明区投资或设立影视云计算、大数据、虚拟数字影音棚、人工智能、影视版权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总额(平台建设费用不含税)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区认定的影视企业;
②投资或设立影视云计算、大数据、虚拟数字影音棚、人工智能等自主运营或对外开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平台实际投入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
④平台运营情况总结材料
⑤平台投入、运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支持影视后期制作
对引进、应用影视前沿技术、设备,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每个项目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区认定的影视企业,并为后期制作技术服务为引进、应用影视前沿技术、设备,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后期制作技术服务企业;
②影视后期制作技术销售或服务为企业主营业务。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和规划、运营情况、参与影视作品制作情况等)
④购置、提供服务、销售的合同、发票、银行收付款凭证等
⑤前沿技术、设备的知识产权证书,技术转让或授权协议等
⑥审计报告
(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影视作品创作
对参与重大影视作品的编剧、拍摄、剪辑、配音、宣发等工作的影视企业,重大影视作品播映后按其参与项目服务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区认定的影视企业;
②以编剧、拍摄、剪辑、配音、宣发等影视制作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③参与的影视作品投资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其入选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
④本条款中的影视作品不包括短剧、微短剧。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和规划、运营情况、参与影视作品制作情况等)
④参与影视制作相关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收付款凭证等
⑤参与影视作品的投资总金额、播映证明及入选重点项目证明等
(九)鼓励影视作品融入思明元素
在国内公映的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万元的电影或在电视台、网络视听平台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并有利于展示提升思明城区形象、推动文旅产业发展的,给予主要出品方或承制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鼓励剧组演职人员积极配合地方媒体,宣传思明区的人文环境、自然景观和文明倡导活动等不少于5处,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额外给予奖励20万元。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并且是影视作品的主要出品方或承制方。
2.申报条件:
①影视作品中展现可辨识、不重复的思明区城市形象的影像累计5分钟(含)以上,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突出显示取景点名称;
②电视台要求属于上星卫视及以上频道播出;
③电影在国内公映的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万元的电影;
④网络视听平台包括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播放许可证明
④思明区城市形象的影像视频片段及说明是思明区或取景地的名称的视频片段(拷贝于U盘中提交)
⑤思明区取景地列表和拍摄取景地的相关证明
⑥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电视台播映合同
⑦如有剧组演职人员积极配合地方媒体宣传,则需增加相关证明
(十)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对企业出品或被影视机构购买的原创影视剧本,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企业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如属于反映思明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区认定的影视企业;
②原创影视剧本,经电影或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并被本地或外地影视机构购买;
③如属于反映思明题材的原创影视剧本,作品主线反映思明当下经济、科技、文化、民生等领域内容,反映思明风土人情、历史人文或现当代人物故事,有助于提升思明知名度,促进文旅产业发展。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的证明材料
④剧本原创版权相关证明材料
⑤原创剧本销售合同、开具给购买方的正规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凭证等
⑥如属于反映思明题材的影视剧本需增加相关证明
(十一)鼓励影视企业开展音乐创作
对被影视作品采用的原创音乐作品,于在线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QQ音乐等)上线,单个作品在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1000万次以上,按版权使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作品奖励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区认定的影视企业;
②原创音乐作品被影视作品采用,且该影视作品已公开发行。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作品版权所属证明
④音乐作品被影视作品采用证明材料,如音乐作品交易合同、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⑤影视作品发行许可证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⑥音乐作品、影视作品播出证明
⑦音乐作品点击量总量证明
(十二)鼓励影视剧组在思明区拍摄
对经思明区影视主管部门备案的影视剧组,可根据其在区内发生的住宿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达3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5万元;达5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贴8万元;达1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10万元(以上金额皆不含税)。
1.申报主体:经厦门市思明区影视协拍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影视剧组。
2.申报条件:
①经厦门市思明区影视协拍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影视剧组,影视剧组包含电影、电视剧、网络大电影、网络连续剧、综艺节目、微短剧、广告、短片等剧组并在思明区拍摄。
②需在思明区限上酒店住宿(附件6)。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表格内涉及企业的内容,请填写拍摄剧组相关投资公司、承接制作公司、投资制作公司的所属信息)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影视企业的拍摄资质、拍摄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④影视剧组在思明拍摄报备相关材料(附件5)
⑤剧组现场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
⑥住宿费用清单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⑦申请住宿补助的剧组正式工作人员汇总表
⑧由发生住宿的酒店出具相关证明函、住宿明细、剧组正式工作人员住宿天数、人数明细
(十三)鼓励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活动
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机构、名人在思明区举办影视文化活动,由区级行业主管及以上部门指导或主办、批准的影视会议、展览活动,按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宣传费、物料制作费的投入(不含税)的60%给予补贴,单项会议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项展览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思明区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是活动主办、承办或执行单位,如有2家单位及以上的,自行协商由一家单位主体统一申报)。
2.申报条件:
①活动举办前的10个工作日向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备(区级行业行政主管及以上部门指导或主办、批准的证明);
②由思明区行业行政主管及以上部门指导或主办的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活动、影视会议、展览活动、网络微短剧主题产业活动;
③参加活动人数达100名(含)以上。
3.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思明区影视活动报备表》→报送至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意→活动后提交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思明区影视活动报备表》(附件2)
④活动方案及总结报告,含人员名单、活动情况介绍、活动现场照片、活动执行效果证明资料、行业及媒体影响力等
⑤活动费用清单及费用对应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宣传费、物料制作费(不含税)的交易合同、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
(十四)鼓励开展电影首映礼和路演活动
支持影视院线企业开展电影首映礼活动,对引进首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中引入举办首映礼的影片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额外给予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举办路演活动的院线企业,每场活动给予补贴1万元,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院线企业。
2.申报条件:
①活动举办前的10个工作日向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备;
②申报开展首映礼和路演活动奖励的必须是在厦门市思明区电影院举办全国第一站上映的院线电影首映礼或是在厦门市思明区举办路演活动。
3.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思明区电影首映礼/路演活动报备表》→报送至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意→活动后提交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思明区电影首映礼/路演活动报备表》(附件3)
④首映礼投资额超3000万证明材料
⑤首映/路演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⑥首映礼/路演情况总结材料
⑦经影片版权方合法合规授权举办的首映礼或路演活动的一系列规范性证明材料。(如影片发行方或版权方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需含授权范围、有效期及院线名称;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若涉及联合主办单位,需补充提供多方共同签署的联合承办协议等)
(十五)支持影视企业参展
对影视企业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参加的省级影展、交易会,并在展会中体现“思明元素”的给予展位费20%的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参加国家级影展、交易会及境外影视展会,并在展会中体现“思明元素”的,给予展位费30%的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
①活动举办前的10个工作日向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备;
②申请企业为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等有影响力的境内影展;或参加境外有影响力的影视展会;
③在展会中展示思明城区形象,宣传思明区的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等,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3.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填写报备表→报送至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同意→展会结束后提交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全年收件,按半年为批次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思明区影视企业参展报备表》(附件4)
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参展情况报告(包括现场照片、情况介绍、成效等)
⑤主办方邀请函、参展相关证明材料
⑥场地或展位租赁合同、发票、付款凭据、费用清单等
(十六)支持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
支持在思明区建设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不含税)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基地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网络微短剧基地运营企业。
2.申报条件:
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网络微短剧基地。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网络微短剧基地认定证明
③基地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基地建设实际投入费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
⑤网络微短剧基地情况介绍材料
⑥第三方对影视拍摄基地建设投入、运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十七)鼓励微短剧制作播映
对企业出品的网络微短剧,首次在电视台或腾讯、爱奇艺、抖音、快手等网络视听平台播出,年度收益金额超过100万的,按该部作品年度收益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申请奖励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作品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对在思明区拍摄并体现“思明元素”的,额外给予奖励5万元/部。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影视企业,并且是网络微短剧的主要出品方。
2.申报条件:
①申请企业为网络微短剧的主要出品方;
②网络微短剧首次播映后,一个完整年度的收益金额超过100万;
③影视作品中展现可辨识、不重复的“思明元素”,作品中展现可辨识的思明区城市形象的影像累计1分钟(含)以上,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或作品简介中突出显示取景点名称。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和规划、运营情况、影视作品制作情况等)
④网络微短剧的投资总金额、播映证明、收益证明等
⑤思明区城市形象的影像视频片段及说明是思明区或取景地的名称的视频片段(拷贝于U盘中提交)
⑥思明区取景地列表和拍摄取景地的相关证明
⑦《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⑧审计报告
(十八)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项目
对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的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精品项目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申报主体:在思明区落户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
2.申报条件: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精品项目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微短剧。
3.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思明区文化旅游协会统一收件并初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批→呈区政府审批→组织公示→申请企业出具收款票据→核发扶持资金。
4.申报时间:按年度收件,次年4月30日之前申报。
5.申报材料:
①《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精品项目证明
④网络微短剧播映证明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在思明区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基金,加大投资引导力度,对优质影视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投贷联动扶持、实缴基金规模奖励。
本条款具体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中“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与“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中所申报项目的发生时间,原则上必须匹配本意见的有效时间(2024年11月10日至2027年1月13日)。
(四)本扶持政策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按流程审批后给予兑现。
(五)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单位。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4年11月10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咨询电话:5818622(区文旅局);
13959204089(区文旅协会)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