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厦门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申请的情况公示如下:
名称:厦门市开阳星网吧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08号318-319室;
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08号318-319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计算机台数:60台;
经营面积:240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吴清亮,性别:男,年龄:31岁,籍贯:福建宁化。
我局自本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0日)受理社会反馈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对该公司申请设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意见和看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本单位(或本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请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受理电话:5923795 传真:581881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306室
邮编:361008
电子邮箱:2381969345@qq.com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7日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对擅自设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