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和《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厦门搜朋娱乐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娱乐场所变更许可申请的情况公示如下:
名称:厦门搜朋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5号大楼三至五层;
经营场所: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205号大楼三至五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包厢61间);
使用面积:3600平方米;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杜耳目,性别:男,年龄:63岁,籍贯:福建泉州。
我局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受理社会反馈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监督机关反映对该公司申办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意见和看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本单位(或本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参加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受理电话:5923795 传真:581881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306室邮编:361008
电子邮箱:2381969345@qq.com
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
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