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15-03-03-2018-002 成文时间 2018-10-0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文艺院团(中心)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文艺院团(中心)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文艺院团(中心)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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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文艺院团(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市属文艺院团(中心)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调动演职人员积极性,培育院团(中心)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艺术创作,不断拓展演出市场,推动文化惠民,开展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经研究,特制定《厦门市市属文艺院团(中心)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属文艺院团(中心)文化惠民  

  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进一步深化市属文艺院团(中心)内部机制改革,最大限度调动演职人员积极性,培育院团(中心)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不断拓展演出市场,推动文化惠民,开展公益性低票价演出,结合市属院团(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低票价演出是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五个市属院团(中心)购买演出服务,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提供免费或低票价的文艺演出。  

  第三条 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的认定:小白鹭民间舞艺术中心独立完成的舞蹈专场每场不少于70分钟,其余院团(中心)独立完成的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90分钟;演职人员数:厦门歌舞剧院、厦门市金莲升高甲剧团、厦门歌仔戏研习中心达30人以上,厦门小白鹭民间舞艺术中心、厦门市南乐团达20人以上,可计算演出场次;多个院团(中心)的组台性演出,只计算牵头院团(中心)的演出场次,参与单位不重复计算场次。  

  第四条 各院团(中心)每年必须首先完成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场次演出,即每院团(中心)每年15场。基本场次演出和获得其他财政性补贴的演出以及营业性演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补贴范围。  

  第五条 购买的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场次包括常规场次、非遗保护额外场次和统筹激励场次。  

  第六条 常规场次。包括每个市属院团常规演出每年60场,每场补贴2万元;每个市属院团在专业剧院开展大型剧目、交响音乐会演出每年2场,每场补贴6万元。  

  第七条 非遗保护额外场次。对市直三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剧种剧团(中心)可在确保演出质量的前提下,在每年完成60场任务外增加购买公益性低票价演出非遗保护额外场次,增加场次每团每年30场,每场补贴1万元。非遗保护额外场次下基层场次不少于50%,其中南乐团不少于30%。  

  第八条 统筹激励场次。统筹激励场次年度55场,其中常规演出50场,每场补贴2万元;大型演出5场,每场补贴6万元。由市文广新局根据每个市属院团的演出质量、努力程度和社会反响情况统筹安排。  

  第九条 大型剧目和音乐会演出界定的条件:  

  1.获得省级及以上舞台艺术专业奖项的优秀剧目  

  2.列入市文广新局历年年度重点创作的剧目  

  3.演员人数超过30人,其中三级以上演员不少于35%   

  4.演出时长超过1.5个小时  

  第十条 常规演出采取在院团(中心)各自的剧场定点演出和下基层开展公益演出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剧场定点演出。各院团(中心)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演出信息,积极扩大宣传,组织售票,每场演出票价不高于一张50元;每场演出要适当预留部分票用于农民工及其子女、孤寡老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以及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免费赠票,免费赠票通过社区等相关机构或凭相应证件发放。全年每个院团(中心)要保证完成36场剧场定点演出任务。  

  第十二条 下基层公益演出。各院团(中心)要深入农村、部队、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免费或低票价演出,并由接受公益演出的单位组织负责记录统计观众人数、演出内容和形式、演出效果等基本情况并签章确认。市文广新局等职能部门负责随访和抽查有关情况。全年每个院团(中心)下基层演出要保证完成不少于24场。  

  第十三条 各院团(中心)平均每周为群众提供至少一场剧场内低票价演出,演出的时间、地点、剧(节)目等内容,提前在市文化部门网站、各院团(剧场)网站、微信公布,在剧场醒目位置用LED滚动字幕等方式做好宣传,并可通过报纸、网络(微博、淘宝等)、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第十四条 各院团(中心)要通过公益性或低票价演出向民众提供优质文化服务,推出精品剧目,确保演出质量、场次、时长和演员阵容(三级以上演员不少于30%),提升演出的品牌和知名度,提高观众的吸引力。  

  第十五条 各院团(中心)要做好每场演出观众组织、演出内容、演出照片、观众评价、票务出售及发放、媒体报道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填写《市属文艺院团(中心)公益性低票价演出情况登记表》、《市属文艺院团(中心)公益性低票价演出确认单》,每个月形成《市属文艺院团(中心)公益性低票价演出情况汇总表》,每半年分别形成半年和全年的演出工作情况总结。  

  第十六条 由市文广新局成立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小组,市文广新局作为组长单位,下设办公室,具体跟踪管理市属院团演出场次的日常月场、季场和年场次的收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文广新局计财处、艺术处和市委宣传部艺术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每年上、下半年分两次组成检查组,对市属院团(中心)每半年的低票价演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演出的报表、节目单、演出合同(协议、邀请函)、现场录像或照片,媒体报道等可证明演出的材料,对剧目质量、演出场次、观众人数以及群众评价等绩效进行考评,年终不足60场的,在下年度预算中按每场2万元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减。绩效考评结果不好或演出质量不佳(如被媒体报道批评的),酌情在下年度预算中扣减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院团(中心)低票价惠民演出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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