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15-03-01-2019-002 成文时间 2019-12-20
发布机构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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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繁荣厦门市商业演出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拉动休闲文化消费,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市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商业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商业演出属于文化产业门类,享有与其它类别文化经营单位的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条 鼓励演出举办单位从事商业演出活动;鼓励演出举办单位通过降低票价等形式吸引观众观看商业演出,做大商业演出市场规模。

  对举办商业演出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商业演出类型、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第四条 对在本市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的,依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 1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本市500座以上专业剧场举办的商业演出,按以下两种类型之一奖励。

  1.经营项目单一,同一审批件演出10场以下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2.经营项目多元,在同一专业剧院、同一审批件演出10场以上的驻场演出,每年演出在365场次以上,实行级差奖励:主营收入(票房收入+景区门票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按总额的0.7%奖励;主营收入总额达到4000万元-8000万元的,超出4000万元部分按0.75%奖励;主营收入总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超出8000万元部分按0.8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三)鼓励本市非专业演出场馆在符合技术安全条件下,承接大型商业演出,提高场馆利用率,降低场租费用,积极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对于举办座位数3000座以上至1万座(含)、1万座以上大型商业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每场次分别予以1万元、2万元奖励。

  (四)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第五条 加大演出市场宣传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本市演出宣传手册及厦门市演艺信息宣传平台,推动厦门演出市场发展。

  第六条 鼓励本市现有的(展)场馆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满足商业演出功能需要。在建及规划中大型体育场馆、展馆的建设,应与大型多功能演出场馆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大型商业演出功能需求。

  第七条 提倡尊重艺术、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树立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观,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赠票。

  第八条 支持市演出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市演出行业协会应加强市场引导、品牌宣传、行业自律、协调沟通,推动演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及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奖励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申报材料送市演出行业协会,协会汇总后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批文、商业演出在本市的完税凭证、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商业演出票务证明等。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应当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演出行业协会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励的前置条件,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相关记录纳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推送至“信用厦门”实施联合惩戒。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商业演出可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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