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急难社会救助,现将《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衔接工作的通知》(厦民〔2023〕70号)等现行政策,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家庭或个人申请,60个月低保标准以下(含)的救助金额,由街道审核确认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60个月低保标准以上的救助金额,按照街道审核、区民政局确认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二、对于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认定为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但未能“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费用的,其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凭《福建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结算单》等申请临时救助。
附件: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