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7-02-00-2021-011 成文时间 2021-12-22
发布机构 思明区民政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区民政局 思明区财政局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思明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思明区民政局 思明区财政局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思明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性:
思明区民政局 思明区财政局 思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思明区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2 18:02
字号: 打印: 分享: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71号)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厦民〔2021〕79号)等文件精神,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现就试点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原居养老”为服务目标,以具备较强养老服务和信息化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中心基点,整合社区医疗、康养、家政、助餐、文化、教育等优质资源,通过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深度运用,推动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家中床边,让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满足老年期全龄段照护需求。

  二、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为思明区辖区,厦门象屿慈爱老年养护中心、厦门国贸康养产业有限公司、厦门老来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首批市级试点单位,厦门德善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首批区级试点单位。试点项目需按(厦民〔2021〕79号)文件要求,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指标。下一步根据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可酌情增加建床数。

  三、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应当是居家养老且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含失智,下同)老年人。重点优先保障好本区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以下简称“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根据机构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

  四、试点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7月-8月)。试点单位服务方案制定、信息平台建设、护理队伍组建、从业人员培训、智能设备采购等前期工作;相关老人对象数据录入厦门市智慧养老平台。

  (二)试运行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0月)。试点单位上门开展试运行。通过实际运营,增进养老服务机构与街道、社区各方的磨合,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三)经验推广(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完成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阶段性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试点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四)扩大成果(2022年1月-2022年12月)。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配合

  区民政局牵头开展业务指导和政策指引,指导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区卫健局协调相关医疗机构,配合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支持,并由医疗机构按有关标准收取费用。各街道按照试点方案相关要求,负责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加强对试点项目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对服务对象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试点单位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在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二)扶持政策

  对纳入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财政予以下列补贴:

  1.建设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我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2.运营补贴。本区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区民政局核定的、以建床满一个月为基数计算,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建床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建床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3.护理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执行,以建床满一个月为基数计算,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建床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建床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的护理补贴。

  对试点成效显著,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的试点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协助申请市级“以奖代补”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不少于8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3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5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数量,以试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开展服务数据为准。在试点期结束后,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养老床位政策继续执行,有新补贴政策的,依据新政策执行。

  六、补贴兑现

  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补贴的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能力,并根据试点方案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纳入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每个服务对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三)服务老人的失能等级需由市养老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发布的评估机构名录库中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确定;

  (四)服务收费应当做到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报区民政局备案。

  相关补贴原则上各机构应于每年2月初进行申报,各街道审核后于2月底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完成审批、公示后,相关补贴下拨至试点机构账户。试点机构应当向服务对象抵减相应服务费用。

  未事先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纳入试点而自行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予享受相应财政补贴。

附件下载:

    扫一扫手机浏览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访谈解读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重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