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7-02-00-2021-010 成文时间 2021-10-26
发布机构 思明区民政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思明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思明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有效性:
关于印发《思明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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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和《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思明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和《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做好全区临时救助工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协助街道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的,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戒毒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的;

  (三)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期间的;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缺失,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区常住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1.根据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程序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

  2.不存在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情况;

  3.不存在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情况;

  4.不存在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等情况。

  (三)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四)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家庭或个人申请,60个月低保标准以下(含)的救助金额,由街道审核确认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60个月低保标准以上的救助金额,按照街道审核、区民政局确认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查询授权等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网上受理条件具备时,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第八条  街道、社区要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健全主动发现网络,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街道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申请人的实际困难能通过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解决的,街道应当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三)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二)申请材料的可由社区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第十一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按照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权限额度的部分,应立即上报区民政局。

  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在公示栏或政府网站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街道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确认并予救助;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局。

  第十三条  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在作出决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并反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精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防护用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低保月标准可上下浮动25%,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七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进行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1个月救助时长;对困难程度较重、支出金额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第十八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费用产生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

  (一)对本区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报销,需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二)对特困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能部门相关救助后,仍然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除特困人员外,申请人1个自然年度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监管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第二十一条  街道要建立救助对象确认材料、资金及物资进出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要求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各街道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审核确认经办人员在救助工作中有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截留私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视情纳入征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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