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学大教育培训中心:
经本机关查明,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3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民罚字〔2025〕第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思民罚字〔2025〕第11号)
2.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
电话:5818318
地址: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7楼
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