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7-20-00-2024-002 成文时间 2024-04-15
发布机构 思明区民政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关于《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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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8〕80号)有效期已满。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社会救助制度部署,进一步完善教育救助,解决生活困难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就学保障问题,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低收入群体。

  三、范围期限

  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要求,总结提升实施经验,对“圆梦”助学办法部分内容予以完善。

  (一)明确助学范围。助学对象增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将“低收入家庭”规范表述为“低保边缘家庭”。修改后的助学范围为:具有本区户籍,就读全日制小学、中学(含中专)、大学(含研究生)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精简申请材料。对于在册困难对象不再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低保证或街道核实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书”,仅需提供申请表、新生录取证明或在校生证明,让系统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就近办”“马上办”“最多跑一趟”。

  五、注意事项

  下列对象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范围:休学、中途退学或已毕业的;脱产、函授、自考、成人高考的;自费择校或出国学习的;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取得户籍,但原本区户籍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六、关键词诠释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8种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陈、小吴

  联系电话:5862837、586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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