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厦门市思明区发展和改革
2022年5月20日
思明区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厚植产业发展优势,提升企业创新活力,打造人才聚集高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支持招强引优
(一)引进奖励。企业新引进其投资占股的独立软件信息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信息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引进方10万元奖励。若引进方涉及2家及以上企业的,申请奖励时须书面委托其中一家企业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进方自行商定。
第二条 支持增产增效
(二)入统奖励。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信息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入统奖励。
(三)增产奖励。规上软件信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300万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奖励,增量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3‰奖励,增量5000万元(含)-2亿元部分按5‰奖励,增量2亿(含)-4亿元部分按8‰奖励,增量4亿元及以上部分按1%奖励,奖励金上不封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奖励金给予8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次年年度营业收入仍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兑现剩余部分。
(四)增速奖励。规上软件信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连续2年增长(设立未满2年的企业除外)且当年增速达到25%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达到4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增速达到6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五)龙头企业上台阶奖励。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相关条款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即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全市规上软件信息业平均增速,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规上软件信息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研发创新
(六)研发费用补贴。对规上软件信息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速1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给予补贴,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该项补贴设5000万元专项预算资金,根据年度申报情况核定兑现比例。
第四条 支持引才留才
(七)引才补贴。软件信息企业聘用的新员工,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获得的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给予50%配套补贴,即博士(不超过40周岁)每人40000元、硕士(不超过35周岁)每人25000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及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本科(不超过30周岁)每人15000元、其他高校应届本科每人5000元。
(八)留才奖励。由软件信息企业自主选择推荐骨干人才,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给予留才奖励名额。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10、15、20个名额,一次性给予每个名额3万元奖励。企业骨干人才应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两倍。
(九)专项人才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新获得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本区软件信息企业聘用人才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2020年以来,软件信息企业中取得大数据专业工程师、大数据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本措施所指年度营业收入均为1-11月的营业收入。
第六条 本措施第一条(一)提及的“新引进”、第四条(七)提及的“新员工”和第四条(九)提及的“新获得”,是指2022年1月1日起引进的企业、聘用的员工和获得的技术资格。
第七条 除入统奖励、研发费用补助及引才补贴、留才奖励、专项人才奖励外,奖补对象申请的奖补资金不超过其当年度在思明区的区级经济贡献。
第八条 企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企业及人才如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上述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措施原则上不适用于“一企一策”项目,项目协议中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思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