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思明区高度重视数字贸易、数字消费发展,现已培育并初步形成了数字营销这一特色细分领域产业集群。为积极响应国家、省、市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思明区立足自身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出台了《思明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我区制定《若干措施》,旨在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繁荣数字营销生态,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三个方面制定了7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扩充思明科技创新创业基金规模,投资范围增加了数字营销领域,通过政府直投基金的投资,提升企业信用认可度,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
第二条推出专项增信基金,为数字营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实缴担保费补贴,融资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为企业提供高效金融支持,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授信力度。
第三条对数字营销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四条对厦门市区政府投资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新参投的数字营销企业,给予融资增信支持,帮助企业扩大授信额度。
第五条对新获得头部流量平台广告代理商资质,且营业收入达到限定条件的数字营销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以此为抓手吸引有增长潜力的企业落地思明,或者在思明设立业务板块。
第六条对企业业务增长质效达到限定条件的,按照超额累进方式分档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组织安排员工培训,对年度参训且获得拟建设的数字内容创作人才实训基地相关证书员工数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此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集聚一批产业急需的人才。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措施实行年度资金总控。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我区和火炬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的,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上述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增长奖励与商务服务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相关的综合发展质效奖励属于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二)政策解释方面。本措施由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思明区财政局、思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数字营销企业业务增长质效由流量消耗量、新增客户数量、新增客户平均收入(ARPU)3个指标构成,企业业务增长质效=流量消耗量同比增量+新增客户数量×新增客户平均收入(ARPU)。
七、联系人及电话
胡金秋 0592-588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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