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区政府教育专题会议通过,决定从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提高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伙食费预收标准
伙食费:350元/月
二、伙食费使用的相关要求
(一)幼儿园伙食费属代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可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具体由幼儿园确定。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二)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个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额均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有结余的应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三)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第2天开始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四)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水电费用(食堂有独立安装水表电表的),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