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4-02-03-2017-069 成文时间 2017-11-16
发布机构 思明区教育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思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思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关于印发《思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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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和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评审和发放程序,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思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2017年11月16日

 

思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2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和寄宿生生活补助的评审和发放程序,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区属义务教育的公办寄宿制学校。

    第三条  区属公办寄宿制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营养餐补助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四条  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对象是在我区公办寄宿制学校就读的低保、建档立卡家庭寄宿生或寄午餐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五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寄宿生,可认定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孤儿,残疾(含学生本人残疾或监护人残疾),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学生家中突发变故或遭遇自然灾害,下岗职工,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家庭成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又没有经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寄宿生。 

部分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又无法提供管理属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低保、特困等证明材料的学生,可以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村(居)委会等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也可以由2名以上教师通过家访等方式,协助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营养餐补助标准:

    (一)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二)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第七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八条  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主要是针对低保和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的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费用开支,不得用于购买个人高消费品。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该生当年的申请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九条  申请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的同学需如实填写《思明区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和持低保证人与申请人的户籍关系证明。孤儿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认定证明,学生或家长残疾的提供残疾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证明,下岗职工家庭提供失业证明等。

    第十条  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一条  区属寄宿制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秋季学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的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年段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补助经费。每年11月15日前及次年3月15日前,相关学校应将当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的落实情况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区属寄宿制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资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补助资金一律不得以实物、服务或直接领取现金的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  区属寄宿制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含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确保学生资助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十四条  各相关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如果上级有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思明区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

 

思明区寄宿制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和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学年

 

学生基本情况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一寸照片

入学时间

 

年段班级

 

身份证号  

 

银行卡号

 

归属银行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经济状况

家庭住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人口数

 

家庭年收入

 

申请类别

一、营养餐补助:   □ 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

                   □ 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

二、生活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备注困难情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社区居委会意见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实)                 盖章:

班级
审核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注:请附民政部门等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无社区居委会盖章的由学校提供家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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