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1994]房字199号
省建委闽建城[1994]019号《关于核定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4]410号文规定,现核定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件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市)物委、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应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纳入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表: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收 费 道 标 路 准 类 占 别 道类型、时间 |
计费 单位 |
主干道 |
次干道 |
支路 |
广场 |
||
经营性 |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
元/平方米日 |
0.40 |
0.30 |
0.20 |
0.50 |
|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
元/平方米日 |
0.60 |
0.40 |
0.30 |
0.80 |
||
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 |
元/平方米日 |
0.80 |
0.60 |
0.40 |
1.00 |
||
非经营性 |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
元/平方米日 |
0.30 |
0.20 |
0.10 |
0.40 |
|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
元/平方米日 |
0.40 |
0.30 |
0.20 |
0.60 |
||
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 |
元/平方米日 |
0.60 |
0.40 |
0.30 |
0.80 |
||
商业广告 |
元/平方米日 |
0.60 |
0.40 |
0.30 |
0.60 |
||
停车场 |
汽车 |
元/辆次 |
2.00 |
1.5 |
1.00 |
2.00 |
|
摩托车 |
元/辆次 |
0.30 |
0.20 |
0.20 |
0.30 |
||
非机动车 |
元/辆次 |
0.10 |
0.05 |
0.05 |
0.10 |
||
说明:1、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及有关表、册、卡不另收费。
2、因基建施工、堆放物料的临时占用道路行为按非经营性占道收费。
3、商业广告按广告版面计算面积收费。
4、道路类别按城市总体规划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确定,占用范围包括道路红线内一切道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