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2-09-00-2021-003 成文时间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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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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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1994]房字199号

  省建委闽建城[1994]019号《关于核定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4]410号文规定,现核定我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件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市)物委、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应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纳入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表:

  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收

  费     道

  标     路

  准     类

  占             别  

  道类型、时间

  计费

  单位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广场

  经营性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元/平方米日

  0.40

  0.30

  0.20

  0.5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元/平方米日

  0.60

  0.40

  0.30

  0.80

  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

  元/平方米日

  0.80

  0.60

  0.40

  1.00

  非经营性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元/平方米日

  0.30

  0.20

  0.10

  0.4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元/平方米日

  0.40

  0.30

  0.20

  0.60

  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

  元/平方米日

  0.60

  0.40

  0.30

  0.80

  商业广告

  元/平方米日

  0.60

  0.40

  0.30

  0.60

  停车场

  汽车

  元/辆次

  2.00

  1.5

  1.00

  2.00

  摩托车

  元/辆次

  0.30

  0.20

  0.20

  0.30

  非机动车

  元/辆次

  0.10

  0.05

  0.05

  0.10

               

  说明:1、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及有关表、册、卡不另收费。

  2、因基建施工、堆放物料的临时占用道路行为按非经营性占道收费。

  3、商业广告按广告版面计算面积收费。

  4、道路类别按城市总体规划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确定,占用范围包括道路红线内一切道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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