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9-02-00-2023-005 成文时间 2023-06-29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科技创新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科技创新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科技创新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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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科技创新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思明区科技创新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思明区科技创新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思明区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地运用“财政+金融”工具,帮扶思明区科技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源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担保贷款”(以下简称科创贷),是指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区级财政予以增信和补贴,相关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思明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科创贷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科创贷支持对象为思明区科技企业,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人才必须是企业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20%);

  2.当年度资格有效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3.拥有经上级部门认定批准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4.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科技含量高,且上年度或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行业类别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信息认定)。

  第五条 科创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思明区科技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其他投资活动。

  第三章  增信机制

  第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1000万元,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科创贷贷款本金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4:4:2,累计补偿资金达到1000万元时,停止补偿。

  第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协议,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合作担保机构先行代偿银行未清偿贷款本金的80%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从资金池中按未清偿贷款本金的40%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

  贷款损失补偿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追偿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实际支付的追偿费用后,按补偿分担比例返还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四章  贷款补贴

  第八条 区财政局对参与科创贷的企业,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担保费补贴。合作担保机构按不高于担保金额2%/年的比例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在企业贷款正常结清后,区财政局按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100%给予补贴。

  2.利息补贴。银行向企业收取的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s。在企业贷款正常结清后,区财政局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贴。

  第九条 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的方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由合作担保机构辅助企业申请担保费补贴和利息补贴,即由合作担保机构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并向区财政局发函申请,银行配合提供企业利息单、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区财政局审核报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科创贷贷款规模按照资金池规模1:20的比例放大,初期规模2亿元。单家企业借款金额上限2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合作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价值发现及风险管理能力。以合作担保机构为主对企业贷款资质进行调查和确认,核定担保额度,并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担保函。银行根据保证合同或担保函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对借助合作担保机构资源及力量导入的招商企业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0.2%给予合作担保机构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思明区同类扶持政策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上级政府同类扶持政策的,如上级政府扶持政策须由思明区承担,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企业或合作担保机构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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