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9-19-00-2025-011 成文时间 2025-03-2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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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培养本区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亟需的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加快建设金融强区,区财政局草拟了《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区财政局。联系人:陈婉瑜;联系电话:5881220。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8日

 

厦门市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引进和培养本区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亟需的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加快建设金融强区,根据《关于更加精准有效聚集人才 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当在金融机构(定义详见附则)任职,缴交社保。

  第三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分为高级精英型和青年骨干型两个层次,由金融服务产业人才由所在企业推荐申报。

  第四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评定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由区财政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确定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入选名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在职在岗,工作地点在思明区并在思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申报的上年度1月1日起至评选结束,本人所在机构(部门)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五)从事金融相关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高级精英型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含集团母公司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最近5年至少1次上榜)或境内上市的金融机构总部高级管理职务或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本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在本区注册,近1年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私募排排网或管理规模20亿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在申报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近3年年薪均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金融服务产业人才。

  (五)海外知名金融机构高级职务。

  第七条 青年骨干型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区注册,近1年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私募排排网或管理规模20亿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团队核心成员。

  (二)在申报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且近3年年薪均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金融服务产业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评断

  第八条 申报与评选流程如下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并对照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综合考虑申报人的专业水平、经营业绩、贡献产出、合规执业等情况,择优推荐,当年每家单位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

  (二)评审考核

  区财政局组织专人按照申报条件对各单位推荐人进行考核评选,研究形成拟认定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名单。

  (三)公示发布

  拟认定名单在区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入选名单,经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后,由区财政局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对金融服务产业高级精英型、青年骨干型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生活补助,由用人单位拨付至人才。企业须在收到补助资金拨款后一个月向受理单位提供款项发放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属近三年从外地来厦工作的,按高级精英型、青年骨干型再给予人才个人3万元、2万元一次性安居补贴。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个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以及本区其他行业、部门的人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对申报企业和人才实施信用管理。申报企业和人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及人才申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自获评起纳入管理,管理期三年。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评估人才经营业绩、贡献产出、合规职业等方面,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管理期满后,入选人才职务、成绩等方面有所提升的可提出晋级申请,经认定可按更高层次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发生用人单位变动的,需及时向市委金融办报备,原用人单位应退回未使用补助资金。人才在思明区内流动的,若仍符合思明区金融服务产业人才资格条件,可以新的用人单位为主体申请优惠待遇。人才在管理期内离开我区、退出金融行业或退休、退职的,相关优惠待遇终止。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产业人才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为地方金融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主动配合我市金融相关课题调研,参与全区金融、经济活动,为思明金融强区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参加金融服务产业人才集体活动,关心我区金融人才工作,认真做好“传、帮、带”培养金融后备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措施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批准或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批准的金融企业;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应实行独立核算,对本区产生地方经济贡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本措施所称的“年”“年度”,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措施所称的“元”,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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