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1-17-04-2024-031 成文时间 2024-11-04
发布机构 思明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莲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项目“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内容概述: 思明莲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项目“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有效性:
思明莲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项目“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0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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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5日16时56分许,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进行不锈钢防坠网安装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不含死亡赔偿金)。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厦思政办〔2022〕48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安局思明分局、区建设局、区总工会、莲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3年12月20日,思明区人民政府批复了该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估工作组,开展对此次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工作组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切实以有效防控化解重大风险为首要任务,按照“全面评估、问责到底、措施到位”原则,严肃认真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认真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莲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项目“11·5”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思政〔2023〕158号)要求,紧盯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条款,对事故报告中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复议情况

  泉州伟强膜结构停车棚工程有限公司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明莲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11·5”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厦思政〔2023〕158号)不服,于2024年1月18日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厦门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维持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厦府行复〔2024〕74号),泉州伟强膜结构停车棚工程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

  三、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问责人员3人,问责单位1家。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田XX,莲前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进行焊接作业和高处作业,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防坠网上面作业和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问责人员3人

  1.李强,泉州伟强膜结构停车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莲前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思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思明区应急局2024年1月15日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2月4日向指定账户缴纳了罚款。

  2.廖XX、杨XX,共同承接莲前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项目,将安装工作交给田XX实施,虽然提供了安全帽和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但未在现场督促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督促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泉州伟强膜结构停车棚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与廖XX、杨XX的所有劳动关系,并于2024年4月28日提供证明材料。

  (三)问责单位1家

  泉州伟强膜结构停车棚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莲前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项目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无证进行焊接作业、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思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思明区应急局2024年1月15日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的行政处罚,泉州伟强膜结构停车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思明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12日申请思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出具《行政裁定书》((2024)闽0203行审317号),准予强制执行。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1.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事故中血的教训为鉴,全面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区住建局组织在建项目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莲前街道组织各社区迅速开展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的隐患排查和宣传工作,提高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安全意识。

  2.强化行业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区住建局进一步完善加强对各街道的业务指导、检查督导,对发现的未登记、无临边防护、无防护措施等行为进行动态通报,指导街道将小散工程纳入社区标准化工作体系,持续提升纳管工作水平;结合“双随机”检查,对区管在建工地开展高处作业、有限空间等专项检查,切实指导帮助企业摸出隐患、查出短板、解决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压力传导。莲前街道发挥对小散工程的属地监管职责,重点加强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导企业、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楼梯等防护用品,强调高处作业时一定要有专人监督,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区住建局要求各施工单位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检查,从根源上解决企业施工人员的麻痹心理,将压力传导到企业,传导到一线。泉州伟强膜结构停车棚工程有限公司能够严肃内部处理,与两名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人员解除所有劳动关系,能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从业人员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下垂的防坠网进行固定,三日内将现场作业器材和工具进行了清理。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评估工作组通过查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佐证资料,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事项。

  六、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结论:从思明莲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锈钢防坠网安装项目“11·5”一般高空坠落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能够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吸取教训,此次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基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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