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每个新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市财政予以150万元建设补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营补贴要在本市现行标准(照料中心5万元/年、居家养老服务站不低于2万元/年)上有所提升。 |
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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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补贴政策 |
通过自建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2万元;通过租赁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万元,分五年平均拨付。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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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补贴政策 |
获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医疗设备补助。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万元。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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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补贴政策 |
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元。以住满一个月为基数,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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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补贴政策 |
获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医疗设备补助。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万元。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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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补贴政策 |
接收本市户籍特定服务对象入住的,按照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标准予以补贴。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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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地用房政策 |
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左右(高端养老园区用地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具体按照我市现行招拍挂出让规定实施。 |
高端养老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发〔2017〕194号) |
资源规划局 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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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地用房政策 |
支持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房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条件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将社区公共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改造使用老旧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必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资源规划局 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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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构管理政策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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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考核政策 |
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助老员服务项目。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群众意见较大的承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时,可作为正向激励予以优先。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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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才培养政策 |
助老员的入职条件,年龄可放宽至男55岁、女50周岁(含)以下,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含)以上。 |
助老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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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才培养政策 |
1.入职奖励:本科及以上学历5万元、大专4万元、中专3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 2.学历继续教育补助:本科2万元、大专1.6万元。 3.职业技能等级提升和稳岗奖励:五级/初级工1万元、四级/中级工2万元、三级/高级工4万元、二级/技师6万元、一级/高级技师8万元,分2年平均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 4.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助:五级/初级工910元、四级/中级工1300元、三级/高级工1950元、二级/技师2600元、一级/高级技师3900元,鉴定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助:650元,鉴定补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养老护理员 |
《厦门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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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才培养政策 |
积极引进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凭技能证书按技能人才申请落户。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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