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加强和完善红十字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人群的资金。本救助金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暂时遭受苦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度过难关。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救助金运用的规范、合理和有效,不断提高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促进我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救助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四条 救助金主要来源:
1、“中华慈善日”捐款;
2、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各类募捐活动的收入;
3、历年捐款结余增值的部分;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救助金的主要用途:
1、大病救助及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出;
2、对本地区发生重大灾害提供紧急救助的支出;
3、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4、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5、为做好区委、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助手的必要支出。
第六条 大病救助适用范围:
1、本区辖内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2、本区户籍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返困的特殊困难家庭;
3、有参与“中华慈善日”捐款的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区属学校师生,患重特大疾病且因病致贫者;
4、对本区或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者(如:获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各类人员,遗体、器官(组织)捐献者,星级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基层红十字工作者),且家庭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第七条 大病救助标准:
上述(1)类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一次。(2)、(3)、(4)对象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等大病患者给予救助3000—5000元;
2、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包括五保、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患者,本年度(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超过5万元的可申请追加市红十字会救助,5—10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自费部分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给予8000元救助。
第八条 申请救助的人员属下列情况,可视伤病实际需要,按第六条参考标准适度提高救助金额:
1、家庭成员多人下岗、失业,或多人遭受意外灾害、伤害者;
2、参加抢险救灾或为救护他人致伤残,单位与个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
第九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红十字救助事业的积极性,凡热心支持红十字事业,需要救助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优惠照顾:
1、个人累计捐款达万元以上者,视伤病实际需要给予一次性3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2、单位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达10万元以上者,其员工申请大额救助时,视伤病实际需要给予一次性3000至5000元的救助。
3、凡个人一次性捐款达500元以上,单位一次性捐款达5000元以上,将获得由区红十字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单位捐款达10万以上的,将授予荣誉奖牌。
第十条 为特殊困难群体组织的专项募捐必须征得区级以上红十字会同意,且募捐款应该在红十字会设立专账,经由区红十字会列入定向捐助管理,用于捐助者所指定的救助对象;使用结余部分,如征得捐赠人或受赠人同意,可纳入红十字基金管理,用于其他救助对象。
第三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须由申请人或其亲属向所在街居或所属单位领取“红十字人道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申助人的伤病情况及经济状况,同时附有市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申请报告,经有关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以示负责。
第十二条 本项救助金审批,由基层初审,逐级审核、分级审定的审批办法。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由单位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区红十字会审批;属于普通居民的经由社区初审,报街道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后送区红十字会审批;区红十字会经由审核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因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金额者,由常务副会长签署意见,报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市红十字会追加救助的对象,由区红十字会先审批,再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追加救助款。
第四章 救助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救助金的发放,一律经由银行转账到所在单位或本人账户,严格履行财务规定,有关申请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区红十字会和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公正无私的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或超越规定范围的求助者应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区红十字红会应加强对本项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定期向区红十字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区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会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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