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思委办〔2015〕71号
时间:2017-11-17 09:50

厦门市思明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和《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解决辖区内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我区救助体系建设,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是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并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或暂住证)且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家庭,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生)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由于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危机的困境儿童纳入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六条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引导其向厦门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陷入基本生存危机的,适当给予慈善救助。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一般标准为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一般标准的125%。

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持续时间短的(不超过三个月),按家庭人口数视持续时间等情况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情况出现特别严重困难,持续时间长的(超过半年),按家庭人口数视持续时间等情况给予4-6个月的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第九条  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承担受理申请、张榜公示、审核、审批、救助金的发放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区民政局做好备案登记。 

第十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或因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相关部门调查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因计划外生育导致家庭困难的;

(七)因酒驾或违反交通法规导致意外伤害的;

(八)已从民政或其他部门领取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政府性补助的。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原则上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主动申请为主;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按照家庭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审查、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的操作程序实施。

    (一)困难家庭的户主从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并据实填写《思明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所需材料,提交至社区居委会;

(二)社区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并告知缘由。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全审核、审批、公示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等材料;

(二)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特别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因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伤残、死亡造成困难的,应提供医院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因病造成困难的,提供区级(含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或医疗费用证明);因病无住院治疗费的,提供需住院的证明;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提供子女入学及学费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情况或者因公共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情况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追回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关于开辟困难群体帮扶“快车道”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思委办〔2012〕6号)、《思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思民〔201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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