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12-18 10:00

厦残联〔2020〕84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367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和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康复救助年龄调整:

  厦门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调整为0—17岁,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7—17岁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康复补助标准调整:

  厦门市户籍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700元。贫困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厦门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0元,每月不超过17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

  有条件的区可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残疾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康复技术推广,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工作。

  五、各区残联组织要做好工作衔接和政策调整,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服务水平。

  其他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

  市残联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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