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悦己消费”需谨慎,勿让美容变毁容!
时间:2025-04-02 11:12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市场中美容项目层出不穷

  吸引不少爱美人士跃跃欲试

  殊不知

  在“遍地开花”的医美背后

  却暗藏重重风险

  案例介绍

  某美容机构向关女士推销芭比娃娃回春术的面部微整型,在太阳穴和面颊注射由其调配的胶原蛋白、弹力纤维、母细胞产品,总共三个疗程,合计70000元。在款项支付完毕,关女士面部进行了第一次“芭比娃娃回春术”注射,同时伴有出血、刺痛等不良反应。手术结束后,关女士内心惧怕后遗症,故多次向美容机构了解其资质与产品情况,但是美容机构一直含糊其词,无法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及其证件。关女士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经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退一赔一。

  最终,法院判决该美容机构退还关女士70000元,并赔偿70000元。

  

  律师说法

  民事责任

  该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情况下,为关女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该美容机构未向关女士告知其资质情况及注射所使用产品的具体信息,在关女士对其资质和注射所使用产品的安全性提出质疑后仍未向其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使消费者作出接受其医疗美容服务的意思表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民事欺诈。

  行政责任

  该美容机构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该美容机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并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美容机构非法行医行为如造成关女士伤残,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小贴士>

  购买医疗美容项目时应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注意核实是否具有执业许可证

  及医师执业证等资格证

  勿让美容变毁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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