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直播购物遇虚假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
时间:2024-11-05 09:39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和宣传方式

  直播带货因其直观、互动的特点

  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一些主播为了销量和利益

  不惜夸大产品功效

  甚至进行虚假宣传

  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王女士在某热门直播平台上,看到一位人气主播在直播间大力推荐一款“智能睡眠监测床垫”。该主播宣称这款床垫能够精准监测睡眠质量、分析睡眠阶段,还能给出个性化的睡眠改善建议。为了进一步证明产品的可靠性和专业性,该主播还展示了一份由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认证报告。王女士饱受睡眠问题困扰,被这些功能深深吸引,加上对于主播的信赖,于是花费了上万元买下了这款床垫。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王女士发现床垫的监测数据与自己的实际感受严重不符,所谓的个性化建议也显得十分笼统,缺乏实际作用。她随后对这些质量认证报告产生了怀疑,通过进一步检索发现,这家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并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其检测结果已经遭到许多消费者的质疑和投诉。

  面对这一情况,王女士深感失望和不满,于是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然而,商家却称平台《用户行为规范》载明:“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坚决不同意退货退款。

  【律师说法】

  1. 虚假宣传与知情权问题

  主播宣传产品能够精准监测睡眠质量、分析睡眠阶段并给出个性化建议,但实际产品不具备这些功效,这明显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主播和商家的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误导了消费者,使其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策。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中,王女士作为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作出购买决策。然而,由于主播和商家的虚假宣传,王女士无法获得准确的产品信息,其知情权受到了严重侵犯。

  2. 退换货问题

  商家以平台《用户行为规范》中“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为由拒绝王女士的退货退款要求,该条款乃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3. 平台责任问题

  如果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主播和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如对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核、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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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虚假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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