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
不少小伙伴因为工作原因还需要坚守工作岗位
那么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是否每天都要支付三倍工资呢?
1.加班性质要区分!
要分清楚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
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修订)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1天:
(一)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国庆期间加班加班工资这样计算
▶10月1日至3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2.加班工资具体怎么计算?
咱们先来看看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三倍工资计算公式:月工资标准÷21.75x300%
◆两倍工资计算公式:月工资标准÷21.75X200%
(注:21.75为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举个例子
若是10月1日至7日每天加班且不补休
以目前厦门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为例
加班工资这样计算
2030÷21.75x300%x3(10月1日至3日共3天)
≈840元
2030÷21.75x200%X4(10月4日至7日共4天)
≈746.67元
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厦门地区目前主要按下列原则来确定:
(1)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3)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标准的,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所属月份的不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实际工资指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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