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辣滚烫的暑假
不少学生做起兼职
在赚零花钱的同时
提升社会实践能力
但是由于涉世未深
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学生遇到烦“薪”事
该怎么维权呢?
案件介绍
近日,思明区司法局莲前司法所接到了小林打来的求助电话。原来,放暑假的准高三学生小林在某商场的餐饮店打暑假工,双方口头约定,小林在该餐饮店从2024年6月29日连续工作到2024年8月31日,月休四天,约定薪资为4000元/月。在七天试用期过后,小林与餐饮店签署了一份兼职合同。后小林因学业问题,无法工作到8月31日,于是向经理提前辞职,并要求餐饮店支付相应报酬。然而,餐饮店以小林入职未满约定时间离职、未提前30日告知离职等理由,拒绝向其支付用工期间的劳务报酬。
莲前司法所在接到小林同学的求助后,调解员仔细查看了兼职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扣除事由,同时结合打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后,调解员确定了小林的实际工作天数及相应的劳务报酬的金额,小林有权要求餐饮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对价。至于餐饮店主张小林入职未满约定时间,不予支付劳务报酬,该主张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且小林已实际为餐饮店提供了劳务,餐饮店以此为由扣除小林全额劳务报酬,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法。经调解员协调,向双方释明了民事法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用人单位最终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小林同学支付劳务报酬。
律师说法
何为暑假工?
暑假工与正式工有什么区别?
暑假工是年满16周岁的学生利用暑假时间从事一些有偿的工作。该类群体的主要身份是学生,这使得他们在参与工作时不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暑假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与传统的企业用工形式有所不同。暑假工的工作通常是短期、临时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
因此,暑假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在劳动关系认定、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方面,暑假工的情况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暑假工与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暑假工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并就工作时间、地点、劳务内容、工资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在劳务合同中进行约定,这是民法典关于劳务关系的相关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当遭遇不肯结算薪金的情况,要注意收集、留存证据,例如上班打卡记录,工服、聊天记录等,持准备好的证据与对方协商,也可以将协商过程录音录像;协商无果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介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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