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熊孩子”玩游戏“氪金”,这钱能退吗?
时间:2024-08-06 09:35

  

  正值暑期

  孩子们使用网络的时间难免延长

  不少孩子沉迷网络游戏

  甚至拿家长手机充值游戏

  遇到“熊孩子”玩游戏“氪金”

  家长怎么办?

  钱怎么才能退?

  案例介绍

  近日,思明区司法局莲前司法所接到了远在北京打来的一通求助电话,当事人潘女士12岁的小孩小刘(化名)冒用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了某某网络公司的多个游戏账号,同时为了购买游戏道具,小刘利用打卡背单词的机会获悉了潘女士的支付宝支付密码,并通过支付宝支付方式多次向游戏账号充值,期间共产生165笔支付订单,消费32000多元。为防止潘女士发现,小刘每次用支付宝APP充值后都会删除账单交易记录。直至潘女士查询余额宝资金明细时才猛然发现小刘玩游戏充值消费情况。潘女士与该网络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最终求助到莲前司法所。

  律师说法

  近年来

  游戏充值、直播打赏

  成为网络消费的重要形式

  因网络的虚拟性

  导致难以判断实际消费的行为主体

  是否为未成年人

  实践中,网络消费因其虚拟性特征,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常常依靠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且无法对这些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难以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因此,家长向游戏开发商申请退款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充值行为是由未成年人作出的。

  类似本案中的情形,案涉游戏账号是使用刘先生的身份证号注册的,通过潘女士的手机和支付宝账号进行充值,且游戏充值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很难确定每一笔款项的真实交易人究竟是谁。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监护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游戏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也增加了其后期追回充值款的难度。

  如确能证明系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当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认充值行为时,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应该无效。游戏平台基于这种无效充值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番沟通协调下

  潘女士与网络公司最终达成和解

  网络公司对小刘所充值的绝大部分金额予以退还

  潘女士亦表示日后会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

  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温馨提醒

  未成年人还处于行为认知发育阶段,自控能力不强,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青少年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合理安排游戏和学习的时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理性、健康的消费习惯。家长也应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平台账号,保管好支付密码和个人信息,尽可能采用指纹支付或者面部识别的支付方式,减少青少年使用的可能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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