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方协文替黄亦玫辞职,合法吗?
时间:2024-07-05 16:11

  

热播剧《玫瑰的故事》中

  黄亦玫因疑似子痫入院观察

  便让丈夫方协文替她向单位请假

  方协文却未经商量替她办理了辞职

  现实生活中

  亲属是否有权代办辞职?

  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一、案例介绍

  高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高某的妻子李某至A公司预支工资为高某看病,A公司向其出具辞职报告打印文本一份,李某在辞职报告人处签署“高某(李某代)”。后A公司办理了高某的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高某康复出院后,回公司上班时被告知其已离职,遂提起仲裁,以辞职报告并非其本人签署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公司告知李某在辞职报告上签字时,高某尚处于昏迷状态,对此事并不知情;在高某恢复意识后,A公司亦认可其未将离职事宜告知高某。因此,案涉辞职报告并未体现高某本人的真实意愿。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高某主张的赔偿金。

  二、律师说法

  1、律师说法现实中,亲属能否代本人辞职?

  家庭成员在未获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其提交辞职申请,背后可能隐藏着家庭、情感、健康等诸多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每位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基于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在未经本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情况下,非本人做出的辞职行为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生活中,认定当事人事先同意的情形应包括如下要素:①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本人确实无法亲自提出辞职;②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手续,即取得代理权。

  如果亲属无法提供相应委托代理手续,则需要本人事后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该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后续是否追认,若拒绝追认,则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2、丈夫代辞职行为,能视为行使法律规定的“家事代理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间基于家庭日常事务管理需要而享有的代理权。这种代理权允许另一方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处理一些日常家庭事务,但其范围仅限于日常生活的小事,如购买食物、衣服等。当涉及重大决策,如代为辞职,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这项关于劳动者本身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已超出日常家事范围,不能视为行使“家事代理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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