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平台是否担责?
时间:2024-06-06 16:49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就业形式,驾驶员将自有车辆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并接受平台的指派运营、接受乘客订单,平台收取乘客费用并与网约车驾驶员进行分配。但是如果自有车辆的网约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致第三人损害,责任该如何分担?

  案件介绍

  蒋某开车与骑着电动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送医救治,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蒋某只有投保交强险,面对巨额的赔偿金,蒋某表示无力赔偿,双方矛盾升级无法达成和解,来到思明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司机蒋某系在某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事故发生时是在执行平台派送的快车订单业务。调解员让蒋某联系该平台工作人员,组织三方调解,各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在查阅相关法律及案例后与平台沟通,耐心释法,告知其在网约车模式下,平台与司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平台与司机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蒋某将自有车辆在平台上注册,接受平台的指派运营,与平台共享运行利益,平台所享有的利润分成,可视为蒋某所缴纳的“挂靠费”,两者形成挂靠关系。在快车模式运营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应当共担风险,因此平台与蒋某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平台与蒋某之间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仅限于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者行使正当权利。

  调解结果

  三方调解现场,由于调解员前期释法工作开展到位,平台表示愿意承担交强险外费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死者家属向蒋某出具了谅解书。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点评

  该案件中,网约车平台与自有车辆的网约车司机蒋某同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挂靠关系,其中网约车平台为被挂靠人,自有车辆的网约车司机为挂靠人。

  私家车主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出租车运营资质,只有在平台上注册后方能接单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平台接受私家车主在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并给予派单,使其提供客运服务,实际上是平台将其所取得的客运资质借给蒋某使用并享有利润分成,属于客运资质的挂靠关系,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平台应对司机的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损的侵权纠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两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重要
通知

  • i厦门微信

  • 闽政通APP

  • 思明快报微信

  • 厦门思明微博

  • 网上办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