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中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
导致花季少女伤残九级
因治疗伤情与案涉事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
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无奈之下当事人家属求助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
当事人成功获得赔偿
01案例介绍
三年前,年仅16岁的李某在厦门游玩时,因所乘坐的客车发生单方碰撞交通事故,导致腰5椎体爆裂性骨折等伤情,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客车司机沈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为治疗及康复需要,李某一家花光所有积蓄,先后五次入院治疗。因本案司机沈某、车辆保险公司等各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阶段,关于李某第二、三次住院所治疗伤情与案涉事故的因果关系问题,鉴定意见认为难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仅支持了李某第一、四、五次部分医疗费用合计30.42万元。
无奈之下,李某的家属向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致电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受理了李某的援助请求,指派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该案,帮助李某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李某第一次住院时并未就左膝韧带损伤进行检查,不足以说明当时医院有通过合理的诊察手段排除李某左膝部韧带损伤的可能,而该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对此并未进行审查,亦未进一步说明医院的检查方法是否足以排除左膝韧带损伤,因此该鉴定意见结论依据不够充分,且李某第一次住院时诊断出的左胫骨上段骨折等组织损伤的疼痛可能掩盖左膝部韧带损伤的不适感,从而影响医护人员对于伤情的判断,事实上也存在漏诊的可能。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保险公司应对李某前后五次住院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将赔偿费用变更为38.87万元。
02律师说法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左膝后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后交叉韧带松弛等伤情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治疗非事故伤病不合理费用的争议,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案的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为证明其关于左膝韧带损害与案涉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主张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难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对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同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事实查明问题,除司法鉴定意见外,还应结合其他事实情形进行审查,司法鉴定意见并非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03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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