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国际金价屡创新高,黄金消费市场也是一片热火朝天。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黄金消费量1089.69吨,其中,黄金首饰消费706.48吨。
随之而来的,是有关黄金消费的投诉与日俱增,多个网络平台销售的999足金产品存在“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等情况。消费者在网上买到不足金的商品应该怎么办?法律会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申某在某店铺经营的某短视频平台直播过程中,下单购买5件足金金条吊坠,共付款1495元。该店铺在直播画面中的商品详情显示:商品名称为足金金条吊坠,主材质为足金,重量1克,款式为吊坠。且申某在下单前与店铺客服沟通询问“坠子是多少重量”“一克是么”等商品信息时,客服回复“详情页有的亲”“嗯嗯呢亲”等让申某相信其销售的是重量为1克的足金吊坠。申某收到商品后发现“足金金条吊坠”不足称,经送检测重量仅为0.29g。申某认为该店铺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申某收到的案涉足金吊坠重量仅为0.29g,明显少于直播过程发布的商品详情页上介绍的重量1克。某店铺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购买意愿,存在欺诈行为。故判令某店铺向申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申某退还案涉商品。
案例简介
2023年6月,李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五对(共十只)龙凤镯,陈某向李某交付了龙凤镯,并同时提供了第三方出具的珠宝首饰鉴定证书。后李某将一对龙凤镯拿到珠宝店回收,珠宝店反馈称因为该龙凤镯扣件纯度不足,故只能折价回收,该对手镯李某损失1001.91元。李某遂将其余八只手镯送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其中四只手镯为足金手镯、备注载明配件含金量≥900‰,另外四只手镯因为配件成色不足无法出具证明文件。李某与陈某协商退货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销售的部分手镯扣件纯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在销售时提供了第三方出具的珠宝首饰鉴定证书,不属于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欺诈,因此本案不适用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但是陈某应当对商品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退还不合格商品的货款。法院判决,四只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手镯由陈某退还该部分货款17864.07元,李某将原物返还给陈某;李某因复检产生的400元检测费由陈某承担。
律师说法
两个案件虽然都涉及到购买的金饰克重不足的问题,但是案件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者是否存在故意:电商店铺在销售案涉商品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申某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其作出错误购买意愿,属于欺诈行为;而陈某作为销售者而非生产商,在出售给李某金手镯时提供了第三方出具的珠宝首饰鉴定证书,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存在欺诈的故意。
律师提醒消费者购买金饰时,应当向商家索要载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计价方式以及价税信息在内的发票或其他交易凭证。正规渠道购买的黄金饰品一般还附有如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黄金检验证书。同时,商家要诚信经营,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黄金饰品的完整信息,在消费者以旧换新或购买金饰时,及时告知消费者商品的克数、含量、换购规则等关键信息,减少消费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供稿:鹭江司法所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肖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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