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思明】同林鸟有难,“齐飞”or“单飞”?
时间:2024-03-06 16:56

  

    一、引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能因各种原因对外举债,这些债务是否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呢?

  夫妻本是同林鸟,债务面前如何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二、案例

  案例一  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王某向李某借款42万元,借条载明借款主要用于家庭生意经营需要,因王某逾期不还款,李某起诉王某及其配偶张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某抗辩说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其未在借条中签字,且42万元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收到借款之后,部分借款转至未某账户,部分借款用于王某与张某共同经营的公司开支,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二 无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张某找王某借款用于投资电影和股票,并将其配偶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交给王某,对王某表示李某知晓借款事宜。借款后一年,张某和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未经对方知情并同意的任何债务,均为借贷方个人债务。借款期限届至,张某仍未能清偿完毕全部债务,王某遂起诉张某与其配偶李某要求还款。法院认定李某未在借条中签字,王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未直接显示李某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亦未对案涉债务进行追认,故李某无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结合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是否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等因素予以考量。

  (一)哪些属于共同债务?

  1.该债务出于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债务人配偶的明示认可(如在借条上签字、出具担保函等);行为认可(如借款经由配偶方银行账户等);事后追认(如借款出具相关担保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的处理等)。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夫妻一方借款但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案例一王某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公司经营开支。

  (二)哪些不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借款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

  3.夫妻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悉该情况。

  4.夫妻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所负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清偿为原则。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不管夫妻二人如何约定债务的承担,债权人的权益实现不受夫妻二人内部约定的影响。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供稿单位:筼筜司法所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章咏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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