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
能否被支持误工费?
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
案例介绍
66岁的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经认定,肇事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前刘某一直在家务农,家庭承包土地1.62亩。事故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已达退休年龄,不愿意支付误工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且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农民的退休年龄,农民因缺乏退休待遇,加之职业特点及生活生产状况,往往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维持生活来源,如不支持农民的误工损失则明显有失公平。
刘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所在家庭实际承包了土地,部分家庭成员受伤必然会对家庭生产的整体利益产生影响,故刘某在事故致害时应当获得相应的误工费。
结合刘某家庭承包土地的亩数、误工时长,参照相关标准,酌定按每月800元支持误工费19200元。
律师解析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受到伤害到痊愈这一段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工作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01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具有劳动能力;
02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造成了劳动能力的减损,无法进行劳动;
03 受害人因误工造成收入的减少;
04 受害人减少的收入应是合法收入。
本案中,刘某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
误工费的计算应以受害人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为基础,以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作为计算依据。法律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且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获偿误工费主体的年龄作出限制,只要被侵权人因损害无法正常劳动而造成预期财产利益损失,均可成为误工费请求主体。
因此,刘某虽达退休年龄,但在事故前保持劳动,且能够以实际劳动获得固定的收入,所以他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
律师提醒
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在人身损害事故中,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合法收入,则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
相关法条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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