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一诺千金”的赠与行为,例如:答应为母校捐款、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恋爱期间的转账等等。那么,这些一诺赠“千金”的行为,可以反悔吗?
一:什么时候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举个“栗子”:
朱某与倪某结婚后,通过赠与协议,将自己婚前购买房产的50%份额赠与倪某,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二人离婚后,朱某要求撤销该赠与。法院认为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朱某可依法撤销赠与。
案例解析:
该案中由于房产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所以赠与人朱某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举个“栗子”:
华某在与吴某恋爱期间为表爱意,多次向吴某转款共计17万余元,转款有时没有注明款项用途,有时会写上“爱你”、“节日快乐”等字样。二人后来因为性格差异较大没能分手,未结婚。分手后,华某要求吴某返还17万余元。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是维系情感的支出,无需返还,但大额赠与包含着双方缔结婚姻的愿望,属彩礼性质,现二人未结婚,吴某应返还大额受赠款项,后法院判决吴某返还16万。
案例解析: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在该条件无法满足时吴某需要返还相应财产。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举个“栗子”:
纪某通过《赠与合同》将唯一房产赠与并过户给儿子赵某。赵某获得房产后不仅不赡养身体残疾且仅靠退休金生活的纪某,还将其赶出房屋,纪某因此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纪某的合法权益,纪某有权撤销赠与。
案例解析:
该案中,赵某在获赠房产后,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侵害纪某的居住权,纪某晚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严重侵害纪某合法权益,纪某有权撤销赠与。
二:什么时候不可任意撤销?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举个“栗子”:
A教育局与B公司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教育局捐赠一所公益幼儿园,后B公司想撤销该赠与合同。法院判决,该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质,B公司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案例解析:
该案中的赠与合同涉及学前教育问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因此赠与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60条第一款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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