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行复〔2025〕271号
申请人:赵**,*,****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
负责人:焦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赵**对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厦门市***”(以下简称“被举报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收到申请材料,依法于2025年6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予以处理并答复。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依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符合其中的免罚条款。结合本案,其虚假宣传行为具有主观性,应认定为主观违法;其产品已经售出,有违法所得,造成了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且并未主动积极的进行补救措施。被申请人仅以其“现已改正”,就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属于事实依据不足,法律依据错误。2.结合本案,其初步证据已经证明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经营地址管辖权归被申请人处,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故应当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来函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件后,于2025年5月16日前往被举报方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方销售沙拉汁宣称“低脂”但无法提供依据,且产品标签显示的脂肪含量不符合“低脂”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未发现被举报方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被申请人责令改正、警告等行政处罚,且已立即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信函告知处理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来函举报。申请人反映:被举报方销售的“聚美厨焙煎沙拉汁”宣称低脂但配料表显示含量不符合低脂要求,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方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方经营场所确有在售申请人反映的聚美厨焙煎沙拉汁,其美团平台网店***亦有聚美厨焙煎沙拉汁在售,商品链接标题为“聚美厨 沙拉汁焙煎芝麻口味沙拉酱水果蔬菜低脂酱料280g*1瓶”。被举报方无法提供其宣称聚美厨焙煎沙拉汁“低脂”的依据,现场将上述聚美厨焙煎沙拉汁从其网店下架。
被举报方销售沙拉汁宣称“低脂”但无法提供依据,且产品标签显示的脂肪含量不符合“低脂”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未发现被举报方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被申请人责令改正、警告等行政处罚,且已立即整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5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信函,告知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2021新版)开通以来共投诉159次,举报142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信息查询截图、现场笔录及证据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挂号信函收据、12315平台申请人信息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被举报方销售沙拉汁宣称“低脂”但无法提供依据,且产品标签显示的脂肪含量不符合“低脂”的要求,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未发现被举报方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被申请人责令改正、警告等行政处罚,且已立即整改,符合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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