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行复〔2025〕2004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材料后依法于2025年1月20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前面一部电动三轮车龟速行驶,其在安全情况下绕过,是电动三轮车的责任。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监控记录资料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集美大桥进岛方向机场下穿隧道路面划有实线交通信号,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闽D***号小型轿车在经过该路段时,实线变更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其车辆右侧车道的三轮车龟速行驶,其在安全情况下可以通过,责任应是三轮车,但取证图片显示右侧车辆行驶速度快慢并不影响申请人车辆所在车道通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8日2时13分许,车牌号为闽D***号小型轿车在集美大桥进岛方向机场下穿隧道实施了实线变更车道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拍摄记录。
2025年1月1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并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集美大桥进岛方向机场下穿隧道路面划有实线交通信号,申请人驾驶的闽D***号小型轿车在中间车道行驶,申请人所称三轮车位于其右侧车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交通技术监控图片、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据此,被申请人有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记录资料,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集美大桥进岛方向机场下穿隧道路面划有实线交通信号,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闽D***号小型轿车在经过该路段时,实线变更车道,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申请人认为其变更车道系为了绕过龟速行驶的三轮车,应由三轮车承担责任。但申请人右侧车道车辆的行驶速度与申请人实施实线变更车道的违法行为并无关联,申请人主张三轮车应承担责任,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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