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行复〔2024〕2009号
申请人:郭*,性别:男,出生日期:*年2月8日,民族:汉,住址:福建省漳州市*。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3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郭*对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于2024年9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502321213644316,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驾驶摩托车进入公路及隧道行驶是其自由和基本权利,公安交警的处罚是在剥夺减损人民合法出行权利而非保障人民权利,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15日8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闽EE087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海沧隧道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查获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3502321213644316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5日8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闽EE087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海沧隧道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处150元罚款,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海沧隧道进岛方向隧道口设置了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
上述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处罚决定书》、海沧隧道进岛方向隧道口设置的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交通信号图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据此,被申请人系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海沧隧道进岛方向隧道口设有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交通信号,申请人驾驶闽EE087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海沧隧道,系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50232121364431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重要
通知
i厦门微信
闽政通APP
思明快报微信
厦门思明微博
网上办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