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11-01 14:57

  厦思政行复〔2023〕59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厦门市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吴峙松,职务:主任。

  林某对厦门市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作出的厦人社退养字[2023]104****号《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机关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门市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作出的厦人社退养字[2023]104****号《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申请人称:退休55岁,2022年7月27日满55岁,待遇核定手续是否从2022年8月起核定,而非2023年4月起核定。年节重阳慰问是否也从2022年8月起核定,而非2023年4月起核定。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3年3月30日,林某向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区社保中心受理了其申请并于4月1日办结退休审批手续,为其邮寄发放《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厦人社退养字[2023]104****号)、《厦门市企业退休人员补差待遇告知书》和纸质退休证,自2023年4月起由市社保中心按每月为其发放养老金。

  二、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一)政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1998]95号)第三条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认定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62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明确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

  (二)事实依据:经查询厦门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林某于2013年2月起在厦门市参加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至2022年7月,实际缴费年限为114个月,不满15年,不符合退休受理的条件。2023年3月,林某通过税务部门补缴了2006年2月至2013年1月合计84个月的养老保险,补缴后,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了198个月(16年6个月)。2023年3月30日,林某向思明区社保中心提交养老退休申请。

  三、答复意见:我中心于2023年4月1日作出《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厦人社退养字[2023]104****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申请办理退休,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作出厦人社退养字[2023]104****号《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参加保险时间为2006年2月,截至2023年4月,累计缴费年限为16年6个月。根据《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载明内容,申请人于2013年2月开始缴交养老保险,截至2022年7月,共缴费114个月,申请人于2023年,缴交了自2006年2月至2013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厦人社退养字[2023]104****号《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分工的通知》(厦人社〔2016〕143号)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受理到龄正常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其中,各区社保中心负责受理区属企业在职职工及自2003年7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退休手续,故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退休申请并作出案涉计发决定之职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1998〕95号)第三条规定:“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认定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62号)第六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后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载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上述文件现行有效,明确规定享受个人养老金待遇需满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个人养老金的发放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4月1日作出计发决定,认定申请人的养老金发放自其申请退休的次月(即2023年4月)开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厦人社退养字[2023]104****号《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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