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11-02 17:05

  申请人:江某某,男,20**年*月0*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97号,法定代表人:褚奕,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作出的第35020324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同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5020324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当时未经过厦禾路后埭溪路口,系于后埭溪路中被拦下后带至厦禾路。

  被申请人称: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06月15日15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厦禾路后埭溪路口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梧村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开具了编号为350203321******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采取扣留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1日到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接受处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适用一般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第35020324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第3502033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第35020324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相关规定,涉案车辆依法属于非机动车。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通告》(厦公综〔2022〕71号)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消除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依法重点查处十类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驶入思明、湖里区严管路段。本案中,经核实,思明区厦禾路思明北路路口至湖滨东路路口段属于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严管路段。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22年06月15日15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厦禾路后埭溪路口行驶,申请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的申辩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作出的第350203240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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