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6-23 16:22

  申请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厦门市思明区**里**号。

  被申请人: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97号,法定代表人:褚奕,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7日作出的第3502032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0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交警的执法存在随意性,变相执法,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等情况;沙堆放在路边并没有影响车辆及行人通行,堆放原因是施工的门口被停放的车辆占用;执法对象存在错误,其是工人,不是房东,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04月16日10时41分许,申请人在定安路思明南路口至太平路口段实施占道施工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违法行为,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开元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在现场开具了第3502036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7日到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处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适用一般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第3502032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50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第3502036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第3502032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突发事故的,可以先行抢修、抢险,但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执勤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2022年04月16日10时41分许,其在定安路思明南路口至太平路口段执勤时,发现该路段有施工人员占道施工,大量沙子堆放在车行道上,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占道施工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人作为该施工作业的负责人,在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占道施工,该行为已经构成占道施工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的申辩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作出的第3502032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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