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口,并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7.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8. 有限空间内的清污工作,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承包单位进行作业,并与其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八条)
9.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工贸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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