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残疾人服务

概述

为具有思明区户籍,并符合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办理残疾人证。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 残联厅发〔2021〕10号
颁布机关 中国残联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21年6月28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各省(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受理“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的相关要求。 3.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经常居住地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依据文件名称 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 闽残联组联〔2017〕221号
颁布机关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未成年人和精神类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证办理“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 闽残联组联〔2022〕6号
颁布机关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9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改革完善残疾人办证系统的总体思路,通过统筹部门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技术支撑等措施,确保残疾人证办理“一件事”线上线下联动“一次办”,不断增强残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闽残联组联〔2017〕221号)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未成年人和精神类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1〕10号)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各省(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受理“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的相关要求。

3.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经常居住地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申请对象

具有思明区户籍的残疾人。

享受待遇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办理说明

申请条件

(一)残疾人证新办 凡居住在我省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在其居住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其中精神障碍者何听力正常的言语障碍者,一般应在2周岁后方可申请;因病因伤致残者(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无法恢复功能等除外),在最终治疗结束起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康复或因病、因伤等原因确实发生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化的,可申请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变更。

(三)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故遗失残疾人证的,可申请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四)残疾人证换领 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污损或损坏卡面、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残疾人证换领。 (五)残疾人证迁移 持证残疾人在持证期间,因户口迁移的,应在迁移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办理残疾人证迁移。 (六)残疾人证注销 持证残疾人因死亡或通过康复(含部分康复)恢复功能或部分功能的,可申请残疾人证注销或注销部分残疾类别。 

办理材料

(一)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残疾人的户口簿

(三)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六)监护人的监护证明

(七)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闽政通APP残疾人证办理专区或登录PC端“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表申请、在线授权核对和上传佐证材料、在线预约残疾评定等。

(二)线下办理: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到所在地县级残联办证窗口或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并前往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有困难的,可向当地残联申请上门残疾评定服务。

 

办理地址

 (一)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东路20号4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0号窗口)

 (二)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办证分中心: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西路117号一楼2号窗口

 

办理时间

(一)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办证分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15:00-18:00);

(二)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

(一)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1.BRT前埔枢纽站:快3路,快5路,快6路,快9路;下车步行方式:从BRT前埔枢纽站下车向东步行150米在十字路口往前埔东路向北步行100米左右到达;2.前埔二里站(公交站)/途经线路:105路,123路,18路,28路,47路,751路,948路,327路;下车步行方式:从前埔二里站(公交站)沿前埔东路向南步行150米左右到达;3.前埔村站(公交站)/途经线路:109路,29路,58路,855路,91路,92路,942路,948路,949路,30路,403路;B4路;下车步行方式:从前埔村站(公交站)沿莲前东路向西步行250米后在十字路口右拐到前埔东路向北步行100米左右到达;4.国贸新城站(公交车)/途经线路:19路,28路,30路,58路,91路,98路,105路,109路,126路,402路751路,855路,942路,30路区间,高峰327路;下车步行方式:向东南直行400米左右,右转直行150米左右;

(二)靠前延伸服务点:28路公交车石村(侨福城)站下车往西步行十米到达,26路公交车石村(侨福城)站下车之后走到马路对面再往东步行二十米到达。 

查询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助残服务 残疾人证查询:https://www.cdpf.org.cn/searchUser.html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92-5939856

常见问题

1.残联还能不能直接为残疾人目测评残?

答:不能。2018年1月1日以后,评残只能由指定的医院或机构中经过培训的医生和专业人员进行。

 

2.残疾评定医院或机构怎么确定?

答:具体评定医院或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商定,确定后上报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共同行文认定,并报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委员会咨询厦门市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院名单。

 

3.如何认定残疾人监护人?

答:残联部门根据目前残疾人证内的信息内容,解释现残疾人证内不写监护人,而是联系人,监护证明残联部门无权提供,建议与当事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属担任监护人,由村(社区)出具证明;对于涉及监护责任争议大的可由相关亲属协议确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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